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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促進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2.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井道、層站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進行檢查,對電梯制造質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確認,并且作出記錄,符合要求后方可以進行電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刪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續的有關序號作相應調整。
2.將1.1(2)修改為:“電梯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其參數范圍和配置表適用于受檢電梯;”
3.將1.1(3)修改為:“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注有制造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如果有)、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型號和編號,門鎖裝置、層門和玻璃轎門(如果有)的型號,以及懸掛裝置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如直徑、數量),并且有電梯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將1.1(4)修改為:“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如果有)、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層門和玻璃轎門(如果有)的型式試驗證書,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
5.原1.1(5)調整為1.2(4),并修改為:“用于安裝該電梯的機房(機器設備間)、井道的布置圖或者土建工程勘測圖,有安裝單位確認符合要求的聲明和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門、井道頂部空間、底坑空間、樓層間距、井道內防護、安全距離、井道下方人可以到達的空間等滿足安全要求;”
6.將1.2的檢驗方法修改為:“審查相應資料。(1)~(4)在報檢時審查,(3)、(4)在其他項目檢驗時還應當審查;(5)、(6)在試驗時審查;(7)在竣工后審查”
7.將1.3(3)修改為:“加裝或者更換的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主要部件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型式試驗證書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如發生更換);”
8.將1.3的檢驗內容與要求增加:
“(4)擬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IC卡系統的下述資料(屬于改造時):
“①加裝方案(含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
“②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標明產品型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并且有產品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與應急救援操作方面有關的說明。”
9.將1.3的檢驗方法修改為:“審查相應資料。(1)~(5)在報檢時審查,(5)在其他項目檢驗時還應當審查;(6)在試驗時審查;(7)在竣工后審查”
10.將2.1(3)中的“門外側應當標明‘機房重地,閑人免進’,或者有其他類似警示標志”修改為:“門外側有下述或者類似的警示標志:‘電梯機器——危險 未經允許禁止入內’”
11.將2.5(1)修改為:“機房(機器設備間)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個入口)處的適當高度設置一個開關,控制機房(機器設備間)照明;”
12.將2.8調整為2.7,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1)驅動主機上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編號、技術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銘牌和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2)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
“(3)曳引輪輪槽不得有缺損或者不正常磨損;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
“(4)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
“(5)手動緊急操作裝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對于可拆卸盤車手輪,設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
“②松閘扳手涂成紅色,盤車手輪是無輻條的并且涂成黃色,可拆卸盤車手輪放置在機房內容易接近的明顯部位;
“③在電梯驅動主機上接近盤車手輪處,明顯標出轎廂運行方向,如果手輪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輪上標出;
“④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一個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
“⑤進行手動緊急操作時,易于觀察到轎廂是否在開鎖區”
檢驗方法修改為:
“(1)對照檢查驅動主機型式試驗證書和銘牌;
“(2)目測驅動主機工作情況、曳引輪輪槽和制動器狀況(或者由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按照電梯整機制造單位規定的方法對制動器進行檢查,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3)定期檢驗時,認為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8.11要求的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還需要進行8.12要求的試驗,綜合8.9、8.10、8.11、8.12的試驗結果驗證輪槽磨損是否影響曳引能力;
“(4)通過目測和模擬操作驗證手動緊急操作裝置的設置情況”
13.增加:“2.8 控制柜、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B
“(1)控制柜上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編號、技術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銘牌和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2)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護
“(3)電梯正常運行時,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當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當防止電梯再運行
“(4)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續撳壓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此按鈕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按鈕上或者其近旁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②一旦進入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控制轎廂運行的功能由檢修控制裝置所取代;
“③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到轎廂是否在開鎖區
“(5)無機房電梯的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夠安全方便地從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該裝置;
“②能夠直接或者通過顯示裝置觀察到轎廂的運動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開鎖區;
“③裝置上設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開關;
“④裝置上設有停止裝置或者主開關
“(6)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者其附近標明‘旁路’字樣,并且標明旁路裝置的‘旁路’狀態或者‘關’狀態;
“②旁路時取消正常運行(包括動力操作的自動門的任何運行);只有在檢修運行或者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下,轎廂才能夠運行;運行期間,轎廂上的聽覺信號和轎底的閃爍燈起作用;
“③能夠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層門門鎖觸點、轎門關閉觸點、轎門門鎖觸點;不能同時旁路層門和轎門的觸點;對于手動層門,不能同時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和層門門鎖觸點;
“④提供獨立的監控信號證實轎門處于關閉位置
“(7)應當具有門回路檢測功能,當轎廂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并且層門門鎖釋放時,監測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門鎖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和轎門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如果監測到上述裝置的故障,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8)應當具有制動器故障保護功能,當監測到制動器的提起(或者釋放)失效時,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
“(9)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如果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銘牌和該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電網斷電至少等待3s后自動投入救援運行,電梯自動平層并且開門;
“③當電梯處于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或者主開關斷開時,不得投入救援運行;
“④設有一個非自動復位的開關,當該開關處于關閉狀態時,該裝置不能啟動救援運行
“(10)加裝的分體式能量回饋節能裝置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銘牌和該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
“(11)加裝的IC卡系統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型號、產品編號、主要技術參數,銘牌和該系統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
檢驗方法為:
“對照檢查控制柜型式試驗證書和銘牌
“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分別斷開三相交流電源的任意一根導線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調換三相交流電源的兩根導線的相互位置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
“根據電氣原理圖和實物狀況,結合模擬操作檢查制動器的電氣控制
“目測;通過模擬操作檢查緊急電動運行裝置功能
“目測;結合相關試驗,驗證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的功能
“目測旁路裝置設置及標識;通過模擬操作檢查旁路裝置功能
“通過模擬操作檢查門回路檢測功能
“通過模擬操作檢查制動器故障保護功能
“對照檢查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銘牌;通過模擬操作檢查自動救援操作功能
“對照檢查分體式能量回饋節能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銘牌
“對照檢查IC卡系統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銘牌”
14.將2.11調整為2.9,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1)限速器上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編號、技術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銘牌和型式試驗證書、調試證書內容相符,并且銘牌上標注的限速器動作速度與受檢電梯相適應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裝置上設有在轎廂上行或者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驗證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
“(3)限速器各調節部位封記完好,運轉時不得出現碰擦、卡阻、轉動不靈活等現象,動作正常
“(4)受檢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每2年(對于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對于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限速器)進行一次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校驗結果應當符合要求”
檢驗方法修改為:
“對照檢查限速器型式試驗證書、調試證書和銘牌
“目測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情況
“目測調節部位封記和限速器運轉情況,結合8.4、8.5的試驗結果,判斷限速器動作是否正常
“審查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記錄,對照限速器銘牌上的相關參數,判斷校驗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對于額定速度小于3m/s的電梯,檢驗人員還需每2年對維護保養單位的校驗過程進行一次現場觀察、確認”
15.增加:“2.13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B
“(1)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上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編號、技術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銘牌和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上標注電梯整機制造單位規定的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動作試驗方法,該方法與型式試驗證書所標注的方法一致”
檢驗方法為:“對照檢查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型式試驗證書和銘牌;目測動作試驗方法的標注情況”
16.將“3.17 對重(平衡重)下方空間的防護C”修改為“3.16 井道下方空間的防護B”。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應當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或者平衡重運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者在對重(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17.將“4.5對重(平衡重)固定C”修改為:“4.5 對重(平衡重)塊B”。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1)對重(平衡重)塊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夠快速識別對重(平衡重)塊數量的措施(例如標明對重塊的數量或者總高度)”
18.將“4.7 轎廂內銘牌C”修改為:“4.7 轎廂內銘牌和標識C”。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1)轎廂內應當設置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改造后的電梯,銘牌上應當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
“(2)設有IC卡系統的電梯,轎廂內的出口層選層按鈕應當采用凸起的星形圖案予以標識,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鈕明顯凸起的綠色按鈕”
19.將4.10的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設置當轎廂內的載荷超過額定載重量時,能夠發出警示信號,并且使轎廂不能運行的超載保護裝置。該裝置最遲在轎廂內的載荷達到110%額定載重量(對于額定載重量小于750kg的電梯,最遲在超載量達到75kg)時動作,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并且轎內有音響或者發光信號提示,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完全打開,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狀態”
20.將5.1的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懸掛鋼絲繩和補償鋼絲繩應當報廢:
“①出現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
“②一個捻距內出現的斷絲數大于下表列出的數值時:
斷絲的形式 鋼絲繩類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層繩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兩根外層繩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層繩股上相鄰的斷絲 4 4 4
股谷(縫)斷絲 1 1 1
注:上述斷絲數的參考長度為一個捻距,約為6d (d表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mm)
“③鋼絲繩直徑小于其公稱直徑的90%;
“④鋼絲繩嚴重銹蝕,鐵銹填滿繩股間隙。
“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懸掛裝置的磨損、變形等不得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
21.將5.5的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如果轎廂懸掛在兩根鋼絲繩或者鏈條上,則應當設置檢查繩(鏈)松弛的電氣安全裝置,當其中一根鋼絲繩(鏈條)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電梯應當停止運行”
22.將5.6的檢驗內容與要求增加:
“對于允許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檢驗:
“①采用懸臂式曳引輪或者鏈輪時,有防止鋼絲繩脫離繩槽或者鏈條脫離鏈輪的裝置,并且當驅動主機不裝設在井道上部時,有防止異物進入繩與繩槽之間或者鏈條與鏈輪之間的裝置;
“②井道內的導向滑輪、曳引輪、轎架上固定的反繩輪和補償繩張緊輪,有防止鋼絲繩脫離繩槽和進入異物的防護裝置”
23.增加:“6.2 門標識C
“層門和玻璃轎門上設有標識,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并且與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檢驗方法為:“對照檢查層門和玻璃轎門的型式試驗證書和標識”
24.將“6.3 玻璃門C”修改為:“6.4 玻璃門防拖曳措施C”
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層門和轎門采用玻璃門時,應當有防止兒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25.將“6.5門的運行和導向C”修改為:“6.6 門的運行和導向B”
檢驗方法修改為:“目測(對于層門,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層站的層門進行檢查)”。
26.將“6.8 門的鎖緊B”修改為“6.9 門的鎖緊B”,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1)每個層門都應當設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門鎖裝置:
“①門鎖裝置上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和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銘牌和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②鎖緊動作由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產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導致開鎖;
“③轎廂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
“④門的鎖緊由一個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該裝置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并且能夠防止誤動作;
“(2)如果轎門采用了門鎖裝置,該裝置應當符合本條(1)的要求”
檢驗方法中的(1)修改為:“對照檢查門鎖型式試驗證書和銘牌(對于層門,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層站的層門進行檢查),目測門鎖及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
27.增加:“6.11 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的開啟B
“(1)應當設置轎門開門限制裝置,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外時,能夠防止轎廂內的人員打開轎門離開轎廂;
“(2)在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允許的最大制停距離范圍內,打開對應的層門后,能夠不用工具(三角鑰匙或者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除外)從層站處打開轎門”
檢驗方法為:“模擬試驗;操作檢查”。
28.將“8.5 平衡系數試驗C”修改為“8.1平衡系數試驗B(C)”。檢驗方法修改為: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確定平衡系數:
“(1)轎廂分別裝載額定載重量的30%、40%、45%、50%、60%進行上、下全程運行,當轎廂和對重運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時,記錄電動機的電流值,繪制電流-負荷曲線,以上、下行運行曲線的交點確定平衡系數;
“(2)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認定的方法。
“注A-6:本條檢驗類別C類適用于定期檢驗。
“注A-7:只有當本條檢驗結果為符合時方可進行8.2~8.13的檢驗”
29.增加:“8.3 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試驗B
“(1)轎廂在井道上部空載,以型式試驗證書所給出的試驗速度上行并觸發制停部件,僅使用制停部件能夠使電梯停止,轎廂的移動距離在型式試驗證書給出的范圍內;
“(2)如果電梯采用存在內部冗余的制動器作為制停部件,則當制動器提起(或者釋放)失效,或者制動力不足時,應當關閉轎門和層門,并且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
檢驗方法為:“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30.將8.7調整為8.6,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
“轎廂分別空載、滿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呼梯、樓層顯示等信號系統功能有效、指示正確、動作無誤,轎廂平層良好,無異常現象發生;對于設有IC卡系統的電梯,轎廂內的人員無需通過IC卡系統即可到達建筑物的出口層,并且在電梯退出正常服務時,自動退出IC卡功能”
檢驗方法修改為:
“(1)轎廂分別空載、滿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觀察運行情況;
“(2)將電梯置于檢修狀態以及緊急電動運行、火災召回、地震運行狀態(如果有),驗證IC卡功能是否退出”
31.增加“8.7 應急救援試驗B
“(1)在機房內或者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上設有明晰的應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保持通暢,以便相關人員無阻礙地抵達實施緊急操作的位置和層站等處;
“(3)在各種載荷工況下,按照本條(1)所述的應急救援程序實施操作,能夠安全、及時地解救被困人員”
檢驗方法為:
“(1)目測;
“(2)在空載、半載、滿載等工況(含轎廂與對重平衡的工況),模擬停電和停梯故障,按照相應的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操作。定期檢驗時在空載工況下進行。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操作,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32.將“8.10 上行制動試驗B”修改為:“8.10 上行制動工況曳引檢查B”
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當完全停止”。
檢驗方法修改為:“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時,斷開主開關,檢查轎廂停止情況”
33.將“8.11下行制動試驗A(B)”修改為:“8.11 下行制動工況曳引檢查A(B)”
檢驗內容與要求修改為:“轎廂裝載125%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當完全停止”
34.增加:“8.13 制動試驗A(B)
“轎廂裝載125%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供電,制動器應當能夠使驅動主機停止運轉,試驗后轎廂應無明顯變形和損壞”
檢驗方法為:
“(1)監督檢驗:由施工單位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2)定期檢驗:由維護保養單位每5年進行一次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注A-10:對于曳引驅動電梯,本條可以與8.11一并進行。
“注A-11:定期檢驗僅針對乘客電梯,并且檢驗類別為B類”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號、檢驗類別、檢驗項目及其內容按照修改后的附錄A進行對應調整。
2.刪除檢驗報告封頁中的“設備名稱”“設備類型”和“設備型式”,增加“設備類別”和“設備品種”,將報告中的“單位”“機構”,后面加“名稱”。
3.檢驗結論頁中的“層站數”修改為“層站門數”。
4.注B-2修改為:“一般情況下,條文序號為1.1~1.4、2.1~2.13〔2.8(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8.1~8.13的檢驗項目(共73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電梯;條文序號為1.1~1.4、2.1~2.3〔2.1(3)、2.3(3)除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7.1~7.4、8.1~8.13的檢驗項目(共76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電梯;條文序號為1.1~1.4、2.1~2.11〔2.7(3)、2.8(5)除外〕、2.13、3.1、3.3~3.16〔3.15(5)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66項)的檢驗項目,適用于強制驅動電梯。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電梯類型和配置,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號、檢驗類別、檢驗項目及其內容按照修改后的附錄A進行對應調整。
2.刪除檢驗報告封頁中的“設備名稱”“設備類型”和“設備型式”,增加“設備類別”和“設備品種”, 將報告中的“單位”“機構”,后面加“名稱”。
3.檢驗結論頁中的“層站數”修改為“層站門數”。
4.檢驗結論頁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單位名稱”。
5.注C-2修改為:“一般情況下,除條文序號為2.8(5)、7.1~7.3、7.4(2)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9項)適用于有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2.1(3)、2.7(5)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53項)適用于無機房曳引驅動電梯;除條文序號為2.7(3)、2.8(5)、3.15(5)、5.3、7.1~7.3、7.4(2)、8.1、8.2、8.9、8.10的檢驗項目之外,其余項目(共44項)適用于強制驅動電梯。
“如果檢驗中發現曳引輪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見附件A,2.7(3)],應當進行附件A中8.11要求的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還需進行8.12要求的試驗。在此情況下,應當將這些檢驗項目列入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電梯類型、配置和檢驗情況,按照實際的項目及其內容編排檢驗報告。”
6.注C-3修改為:“對于允許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標準生產的電梯,標有★的項目可以不檢驗。其中條文序號為2.7(5)的項目,僅指可拆卸盤車手輪的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不檢驗。”
7.增加注C-4:“標有☆的項目,已經按照《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定期檢驗時應當進行檢驗。”
此外,部分不影響技術要求的文字修訂(如將“維修”修改為“修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證書”修改為“型式試驗證書”,“型式試驗機構標識”修改為“型式試驗機構的名稱或者標志”,“檢驗合格章”改為“檢驗專用章”,“非商用汽車電梯”修改為“汽車電梯”)以及編輯性修改等,本修改單未一一列入。
Delta德爾塔儀器專注電梯安裝儀器,電梯維保儀器,電梯評審取證儀器,電梯改造儀器,電梯安全部件檢測儀器,自動扶梯檢測儀器,自動人行道檢測儀器,電梯能效安全測試儀器的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主要產品有:電梯平衡系數測試儀、萬用表、鉗形電流表、絕緣電阻測試儀(兆歐表)、接地電阻測試儀、示波器、轉速表、聲級計、照度計、點溫計、限速器動作速度測試儀(限速器測試儀)、加速度測試儀、鋼絲繩探傷儀、導軌垂直度測量儀、激光準直儀(垂準儀)、電梯綜合性能測試儀、電梯鋼絲繩張力測試儀、游標卡尺、鋼直尺、卷尺、塞尺、測力計;水平儀、磁力線錘、溫濕度計、20X放大鏡、驗電器及常用電工工具、照相機、便攜式檢驗燈、便攜式磁粉探傷儀、壓力表、控制柜功能檢測臺、控制柜耐壓、絕緣檢測設備(控制柜電氣絕緣耐壓測試臺)。可選配儀器設備箱對上述設備分類存放,便于攜帶使用。電梯限速器測試儀、電梯加減速度測量儀、電梯鋼絲繩張力測試儀、鋼絲繩拉力測試儀、MSM12便攜式鋼絲繩負載及張力調整測量儀、鋼絲繩張緊力檢測及調整系統 、 便攜式鋼絲繩探傷儀、電梯限速器調測系統、電梯限速器測試儀校準裝置、電梯安全部件測試儀、電梯安全鉗測試儀、電梯緩沖器檢測儀、FM300電梯門沖擊力測量系統、電梯安全測試系統(加速度測試和安全部件測試)、電梯緩沖器沖擊性能測試儀、電梯安全鉗制動性能測試儀、便攜式診斷系統門力測量傳感器、Lift PC電梯綜合性能測試儀、EVA625電梯扶梯乘運質量檢測設備、ADIASYSTEM智能化電梯檢測系統、電梯平衡系數智能測試儀、導軌垂直度測量儀、導軌直線度扭曲度數字檢測儀、激光自動安平垂準儀、激光自動安平水準儀、電梯導軌垂直度自動檢測系統、電梯導軌共面性檢測儀、激光測距儀、電梯能效測試儀、控制柜絕緣測試儀、控制柜耐壓測試儀、控制柜功能檢測臺、控制柜電氣絕緣耐壓測試臺、電梯控制屏模擬試驗臺、電梯門力測量傳感器、EA24系列電梯檢測箱、防爆電梯檢驗儀器工具箱、防爆起重機檢驗儀器工具箱、EA200CM機械狀態檢測箱、扶梯錐形尺、寬鉗口游標卡尺、力矩扳手、機械故障聽診儀、特種設備檢驗工具箱、承壓類鍋爐、壓力容器檢測專用工具箱、機電設備檢驗專用工具箱、承壓設備檢驗專用工具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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