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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月15日在網站上發布了2017年第6號令:為推廣高效節水產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動節水技術進步,增強全民節水意識,促進我國節水產品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三部委制定了《水效標識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 共分5章33條,分別為總則、水效標識的實施、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及附件。
水效標識,是指采用企業自我聲明和信息備案的方式,表示用水產品水效等級等性能的一種符合性標志。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適用的產品范圍和依據的水效標準。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水效標識,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于網絡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確定產品水效等級。
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于出廠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標識。生產者應當于產品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產品入境前向授權機構提交完整備案材料,并申請水效標識備案。
水效標識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中文名稱“中國水效標識”;
(二)英文名稱“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四)產品規格型號;
(五)水效等級;
(六)水效指標;
(七)依據的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八)水效信息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