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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93號,修訂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0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1號),加強認證機構監管,規范認證活動,提高認證有效性。2015年5月11日,為落實中央關于“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的要求,質檢總局對141號令進行修改,并以總局令第164號形式發布。2016至2017年,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認證機構事中事后監管,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服”結合的要求,質檢總局對164號令再次修訂,以總局令第193號形式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3號令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1、將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修改為后置;
2、取消對承擔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子公司資質的審批;
3、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
4、調整、修改和細化罰則,明確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情形;
5、明確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分類監管方式;
6、建立認證機構以及相關人員失信懲戒制度。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93號)
來源:國家認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