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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ta德爾塔儀器小編與2018年1月24日工信部網站獲悉,工信部正就《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3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其中,《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電動客車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電動客車安全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客車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2、M3類電動客車,包括純電動客車、混合動力電動客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客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燒性能的測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 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T 10294—2008 絕熱材料穩態熱阻及有關特性的測定 防護熱板法
GB 13094—201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 17578—2013 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19596—2017 電動汽車術語
GB 20071—2006 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T 31498—2015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GB XXXXX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ISO 6487 碰撞試驗測量技術:檢測儀器(Road vehicle-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
3 術語和定義
GB 13094—2017、GB/T 15089、GB/T 19596—2017確立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蓄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 battery system minimum management unit
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蓄電池單元。
4 安全要求
4.1 防水防塵性能要求
4.1.1 整車涉水要求
按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整車涉水試驗,試驗完成后10 min內,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 MΩ。
4.1.2 B級電壓部件防護等級要求
以下部件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67,按5.1.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防護等級測試后,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 MΩ:
——安裝在客艙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 mm以下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和與B級電壓部件相連的連接器(充電口除外);
——安裝在車頂且無防護裝置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受電裝置除外)。
4.1.3 整車浸水要求
按5.1.3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整車浸水試驗,試驗完成后2 h內車輛應不起火、不爆炸。
4.2 防火性能要求
4.2.1 B級電壓部件阻燃性能要求
B級電壓部件的材料分類和燃燒特性技術要求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B級電壓部件所用絕緣材料阻燃性能要求
序號 | 部件總成 | 部件名稱 | 標準要求 | |
水平燃燒滿足GB/T 2408-2008規定的HB級 | 垂直燃燒滿足GB/T 2408-2008規定的V-0級 | |||
1 | 驅動電機 | 外殼 | √ | √ |
2 | 線纜表皮 | √ | √ | |
3 | PCB電路板 | √ | √ | |
4 | 絕緣板 | √ | √ | |
5 | 絕緣紙 | √ | --- | |
6 | 絕緣薄膜 | √ | --- | |
7 | 電機控制器 | 外殼 | √ | √ |
8 | 線纜表皮 | √ | √ | |
9 | 電動空調 | 外殼 | √ | √ |
10 | 線纜表皮 | √ | √ | |
11 | 電暖風 | 外殼 | √ | √ |
12 | 線纜表皮 | √ | √ | |
13 | 集成電源 | 外殼 | √ | √ |
14 | 線纜表皮 | √ | √ | |
15 | PCB電路板 | √ | √ | |
16 | 配電箱 | 外殼 | √ | √ |
17 | 線纜表皮 | √ | √ | |
18 | 充電插座 | 外殼 | √ | √ |
19 | 線纜表皮 | √ | √ | |
20 | 熱收縮雙壁管 | 所有尺寸規格 | √ | √ |
21 | 波紋管 | 所有尺寸規格 | √ | √ |
注1:“---”該零件不進行此項試驗。 注2:若B級電壓部件外殼是金屬材料無需提供阻燃報告。 |
4.2.2 可充電儲能系統(或安裝艙體)與客艙間阻燃隔熱要求
可充電儲能系統(或安裝艙體)與客艙之間應使用阻燃隔熱材料隔離,阻燃隔熱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 8624—2012中規定的A級要求,并且在300 ℃時導熱系數應小于等于0.04 W/(m·K)。
4.3 可充電儲能系統安全要求
4.3.1 蓄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熱失控要求
蓄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按照附錄A的熱失控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測試對象應不起火、不爆炸。
4.3.2 可充電儲能系統內零部件材料阻燃要求
可充電儲能系統內應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燃燒特性技術要求應滿足以下規定: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零部件,其材質需滿足水平燃燒HB和垂直燃燒V-0的要求:
00001——單個零部件重量≥50 g;
00002——單個可充電儲能系統內相同型號的零件總重量>200 g。
其它非金屬零部件材質需滿足水平燃燒HB75和垂直燃燒V-2的要求。
4.3.3 安裝艙體隔離要求
可充電儲能系統安裝艙體應與客艙隔離(引風裝置除外),保證乘客不能觸及到可充電儲能系統。若從客艙引風為可充電儲能系統調節溫度,則引風口應配置煙霧控制裝置,可充電儲能系統發生安全問題時產生的有害氣體應不能從進風口進入客艙。
4.3.4 斷開裝置要求
可充電儲能系統應安裝維修開關和熔斷器。
4.3.5 泄壓透氣裝置要求
蓄電池包應設有定向泄壓和透氣裝置,泄壓壓強應不大于50 kPa。
4.4 控制系統安全要求
4.4.1 制動信號優先要求
整車控制系統當制動信號和加速信號同時發生時,應只響應制動信號。
4.4.2 行駛中斷電要求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需要整車主動斷B級高壓電的車輛異常情況時,在車速大于5 km/h時應至少保持轉向助力狀態30 s后再斷B級電。
4.5 充電安全要求
4.5.1 充電接口安全要求
整車具備多個充電接口時,充電時不工作的充電接口應不帶電。
4.5.2 充電插座溫度監控要求
車輛的充電插座應設置溫度監控裝置,該裝置應能根據溫度變化傳送相應信號給車輛,用于實現車輛充電接口的溫度監測和過溫保護功能。
4.6 車輛結構安全要求
4.6.1 車輛碰撞安全要求
若有可充電儲能系統未安裝在車輛頂部,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進行碰撞試驗,且車輛在碰撞試驗后應符合GB/T 31498—2015中4.2~4.4的要求。
4.6.2 上部結構安全要求
若電動客車需進行上部結構強度驗證試驗,應在其可充電儲能系統荷電量(SOC)30%~50%且處于上電狀態下進行試驗,試驗后應符合GB/T 31498—2015中4.2~4.4的要求。
4.6.3 車輛結構安全試驗視同原則
當需要考核的車型,與已經通過車輛結構安全試驗的車型相比,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時,可免于5.5車輛結構安全試驗。
00003——可充電儲能系統生產企業及類型相同;
00004——可充電儲能系統能量相同或減??;
00005——箱體結構相同或加強;
00006——箱體安裝結構相同或加強;
00007——電池包安裝區域的車體結構不變或加強(結構開口尺寸相同或變?。?。
5 試驗方法
5.1 防水防塵試驗
5.1.1 整車涉水試驗
本試驗是模擬電動客車經過發大水的街道或水洼的情況。車輛應在30 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 km/h的速度行駛500 m,時間3~6 min;若水池長度小于500 m,應重復試驗累計達到500m,總時間(包括在水池外的時間)應少于10 min。
按 GB XXXXX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中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進行絕緣電阻試驗。
5.1.2 B級電壓部件防護等級試驗
按GB 4208—2017的規定進行防護等級試驗。
按GB XXXXX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中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進行絕緣電阻試驗。
5.1.3 整車浸水試驗
本試驗是模擬電動客車停放時遇到積水的情況。車輛在輔助電力系統OFF檔、總火開關斷開狀態,在水深50 cm水池中浸泡24h后,車輛在水中或水池外打開總火開關,并將輔助電力系統開關開至ON檔。
5.2 防火性能試驗
5.2.1 B級電壓部件阻燃性能試驗
水平燃燒和垂直燃燒按GB 2408-2008的規定進行試驗。
5.2.2 可充電儲能系統(或安裝艙體)與客艙間阻燃隔熱性能試驗
燃燒特性按GB 8624—2012的規定進行試驗,導熱系數按GB/T 10294—2008的規定進行試驗。
5.3 可充電儲能系統安全試驗
5.3.1 蓄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熱失控試驗
按附錄A的熱失控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5.3.2 可充電儲能系統內零部件材料阻燃試驗
水平燃燒和垂直燃燒按GB 2408-2008的規定進行試驗。
5.4 功能性安全防護試驗
廠家根據4.3.3、4.3.4、4.3.5、4.4、4.5規定的各項功能防護要求,提供具體方案說明,檢測機構據此說明材料在零部件或實車上進行測試驗證并與4.3.3、4.3.4、4.3.5、4.4、4.5中的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
5.5 車輛結構安全試驗
5.5.1 車輛碰撞安全試驗
按附錄B的規定進行車輛碰撞安全試驗。
5.5.2 上部結構安全試驗
按GB 17578的規定進行上部結構強度驗證試驗。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熱失控試驗方法
A.1 目的
對電動客車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的核心化學危險源進行安全性評價。
A.2 試驗對象
試驗對象為蓄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
A.3 試驗方法
A.3.1 除另有規定,試驗環境溫度為25±5 ℃,相對濕度為15%~90%,大氣壓力為86 kPa~106 kPa。本標準所提到的室溫,是指25±2 ℃。
A.3.2 使用平面狀或者棒狀加熱裝置,并且其表面應覆蓋陶瓷,金屬或絕緣層,加熱裝置的功率要求見表A.1。完成測試對象與加熱裝置的裝配,加熱裝置與蓄電池單體應直接接觸,加熱裝置的尺寸規格應不大于測試對象的被加熱面;安裝溫度監測器,監測點溫度傳感器布置在遠離熱傳導的一側,即安裝在加熱裝置的對側(如圖A.1)。溫度數據的采樣間隔應小于1 s,準確度要求為±2 ℃,溫度傳感器尖端的直徑應小于1 mm。
表A.1 加熱裝置功率選擇
測試對象能量E(Wh) | 加熱裝置最大功率(W) |
E<100 | 30~300 |
100≤E<400 | 300~1000 |
400≤E<800 | 300~2000 |
E≥800 | >600 |
A.3.3 將測試對象充電到SOC=100%后,再對測試對象用1C電流繼續充電12 min。立刻啟動加熱裝置,并以其最大功率對測試對象進行持續加熱,當發生熱失控或者A.3.2定義的監測點溫度達到300 ℃時,停止觸發,關閉加熱裝置。
A.3.4 判定是否發生熱失控的條件
a) 測試對象產生電壓降,且下降值超過初始電壓的25%;
b) 監測點溫度達到電池廠商規定的最高工作溫度;
c) 監測點的溫升速率dT/dt≥1 ℃/s,且持續3 s以上;
當a)和c)或者b)和c)發生時,判定發生熱失控。
A.3.5 加熱過程中及加熱結束1 h內,如果發生起火、爆炸現象,則試驗終止。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碰撞試驗方法
B.1 試驗場地
試驗場地應足夠大,以容納移動壁障驅動系統、被撞車碰撞后移動和試驗設備的安裝。車輛發生碰撞和移動的場地應水平、平整,路面摩擦系數不小于0.5。
B.2 試驗前的車輛準備
B.2.1 可充電儲能系統荷電量(SOC)30%~50%且處于上電狀態。
B.2.2 試驗車輛應為整備質量狀態。
B.2.3 車窗應為關閉狀態,車門處于關閉但不鎖止狀態。
B.2.4 檔位應處于空擋狀態,駐車制動器松開。
B.2.5 輪胎氣壓應調整到制造商規定的氣壓值。
B.2.6 試驗車輛放置應保證車軸處于水平。
B.3 試驗條件
B.3.1 試驗車輛應保持靜止。
B.3.2 移動變形壁障的特性應符合GB 20071—2006附錄C規定的特性。移動變形壁障上應裝有適當裝置,以避免與試驗車發生二次碰撞。
B.3.3 試驗時,移動變形壁障撞擊試驗車輛的最薄弱位置(最薄弱位置主要考慮動力電池安裝及整車防護條件,如車輛側面安裝有動力電池,則優先選擇車輛側面進行碰撞。具體由檢測機構商生產企業確定)。
B.3.4 移動變形壁障的縱向中垂面軌跡應垂直于被撞車輛的縱向中垂面。
B.3.5 在碰撞瞬間,應確保由變形壁障前表面上邊緣和下邊緣限定的水平中間平面與試驗前確定的位置的上下偏差在±25mm內。
B.3.6 在碰撞瞬間,應確保由變形壁障前表面左邊緣和右邊緣限定的垂直中間平面與試驗前確定的位置的左右偏差在±25mm內。
B.3.7 除非本文件有特殊規定,儀器應符合ISO 6487的規定。
B.4 試驗速度
在碰撞瞬間,移動變形壁障的速度應為50km/h±1km/h,并且該速度至少在碰撞前0.5m內保持穩定。測量儀器的準確度為1%。如果試驗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進行,且車輛符合本文件4.6.1的要求,也認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