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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1-2005中可拆卸和不可拆卸部件的理解
發表時間:2018-04-04 6:01:46

1、引言

產品的可拆卸設計是指產品在設計之初,在滿足產品性能、功能、安全等前提下充分考慮產品的可拆卸性,并以此為產品結構設計和材料選擇的重要原則,使得產品易于拆卸和盡可能降低產品的拆卸成本和總成本,并且滿足產品回收、運輸、維修、個性需要等需求。由于產品的可拆卸設計具有降低能源消耗、保護環境、方便用戶等優點,在家用電器產品設計中越來越常見。同時可拆卸設計可能成為電氣安全的薄弱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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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器安全標準GB 4706.1-2005中與產品的可拆卸設計相關的要求主要是第8章“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以及第20章“穩定性和機械危險”等。標準充分考慮了消費者在使用家電產品的過程中可預見的使用危險,保證了消費者的使用安全。而在使用標準對上述危險進行評判的過程中,某一關鍵部件屬于可拆卸還是不可拆卸將會直接影響判定結果,因此在檢測過程中,正確理解可拆卸和不可拆卸部件就顯得十分重要。


2、標準中對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


家用電器安全標準GB 4706.1-2005(以下簡稱GB4706.1-2005)中對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定義如下:

不可拆卸部件non-detachable part:只有借助于工具才能取下或打開的部件或能完成22.11條試驗的部件。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 part: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說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將其取下)或不能通過22.11試驗的部件。

GB 4706.1-2005中涉及對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的有第7章“標志和說明”,第8章“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第15章“耐潮濕”,第20章“穩定性和機械危險”等(詳見表1)。具體章節內容中給出了詳細的要求,這些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各章節之間相互關聯的,這就給檢測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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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標準要求理解


筆者從以往的監督檢驗結果和學者的文章中發現,對同一樣品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判定結果,存在著不一致的現象。有些原因是來源于標準的模糊性,有些原因來源于各實驗室的理解不同,通過仔細研究標準、CTL決議、相關資料,筆者總結出以下三個問題點和行業內的專家以及學者進行技術探討,以便更好的理解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標準要求。


(1)可拆卸與不可拆的要求不是絕對對立的

一個部件符合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并不意味它不是可拆卸部件,比如:能通過22.11試驗,滿足不可拆卸部件的定義,但是制造商告之在維護保養時可取下,實際為可拆卸部件。反之亦如此。


單從標準的定義上來理解,一個部件有可能既是可拆卸的又是不可拆卸的。例如吸油煙機的過濾網罩,說明書中規定用戶在維護保養時可取下,同時需要通過工具才能被取下,本身還能通過22.11試驗。此種產品在實際檢測過程中應按標準的要求來確定具體角色,當標準判定中采用的是可拆卸部件時,應根據可拆卸部件的定義來判斷;標準判定中采用的是不可拆卸部件時應就根據不可拆卸部件的定義來判斷。兩者不可以進行混淆。GB 4706.1-2005中關于可拆卸/不可拆卸的要求詳見表1。


(2)不可拆卸部件的標準判定模糊性

評判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最重要的兩個依據是標準22.11條款試驗以及是否為“可徒手拆卸”(不借助工具取下)。


標準22.11條款試驗是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判定的最重要依據,它規定了詳細試驗條件,包括使用的工具和施加力量的大小和方式等用以考核部件是否為不可拆卸。此條款使“可徒手拆卸”的考核變得客觀和規范。而標準中“可徒手拆卸”的要求從字面上理解就是使用手去嘗試取下部件,由于人的力量大小不同,施加力量的方式不同,最終導致的試驗結果也會不一致。因此不具備客觀性和復現性。


從標準22.11條款的理解中可以看出它已經全面考慮了“可徒手拆卸”,完全可以用來評判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但是標準中還是加入了“不借助工具就可以取下”的條件和標準22.11條款一起進行判定,這樣就會導致標準理解模糊,檢測結果不一致。比如:既滿足標準22.11條款的要求又可以徒手拆卸的部件被認為是哪種部件?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下CTL502號決議。決議原文為:“符合22.11條款的可用手取下的部件不認為是可拆卸部件,不借助工具就可取下也不符合22.11條款的才認為是可拆卸部件”。


從CTL502號決議可以看出它改變了標準的解釋,將原標準的“或”解釋為“且”。CTL502號決議解釋了標準意義上的“可徒手拆卸”只考慮“普通人”的“普通操作”。此種操作應不是“暴力操作”,也不應是不可重復的“破壞式操作”。因此在日常的檢測過程中,我們可以遵從這種解釋(“不借助工具就可取下且不符合22.11條款的才認為是可拆卸部件”),使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評判標準變得客觀和統一。


(3)在進行相關試驗時,是否按照“最不利原則”考慮取下“可拆卸部件”

GB 4706.1-2005除了第8章“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和第15中“耐潮濕”中明確說明應取下“可拆卸部件”后進行試驗,其他章節如第13章“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第20章“穩定性和機械危險”等均未明確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在進行相關試驗時,能否按照“最不利原則”考慮取下“可拆卸部件”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點去分析考慮:


①GB 4706.1-2005 第五章“試驗的一般條件”中未考慮“可拆卸部件”移除的情況,因此在相關章節并未明確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的情況下,不可對標準進行主觀過度解讀,此時不應移除“可拆卸部件”。


②應結合產品特殊標準要求綜合考慮。如第20章的機械危險試驗,GB 4706.1-2005并未考慮“可拆卸部件”移除的情況,但是GB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中規定需移除可拆卸附件(離心式榨汁機等除外),綜合考慮檢測時應移除“可拆卸部件”。


③還應從產品的結構設計意圖考慮。如果產品設計的可拆卸部件存在安全問題或薄弱環節,例如:移除后存在明顯可預見的觸電或機械傷害,可視為產品結構設計缺陷,盡管標準未明確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在考核相關條款合格性時仍應將其移除。


4、總結

家電產品的可拆卸設計是電氣安全檢測中需要考慮的重點,為保證家電產品的防護措施充分有效,制造商應在設計家電產品過程充分考慮可拆卸設計的符合性。同時作為檢測人員必須正確理解標準中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以便對產品做出正確的評判,避免消費者在使用家電產品的過程中出現使用危險,保證消費者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