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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GB/T 28219 《智能家用電器通用技術要求》
發表時間:2019-01-29 23:26:51

1、引言


GB/T 28219-2018《智能家用電器通用技術要求》是GB/T28219-2011《智能家用電器的智能化技術通則》的修訂版。

近年來,伴隨智能家電產業的快速發展,智能、智能化、智能技術、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等的輿情風頭正盛;傳統家電產業視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為轉型升級的新突破口;大量非家電企業也將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看作新的發展機遇。

然而,與智能家電/智能家居配套的“概念體系”并沒有建立起來,相關的“要求與評價體系”也沒有得到規范,造成業內外在諸如什么是智能、什么是智能家電/智能家居、智能家電/智能家居有什么用、如何評價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等關鍵問題點上出現了混亂、無序、困惑,因而影響了智能家電產業及其市場的健康發展。

尤其當前存在的多頭多向、相互脫節、重疊交叉等不良現象,使標準化工具對智能家電等新興產業健康發展的引領作用大為減弱,使與之相關的各方標準化資源的合力作用或協同作用大為減弱。

做好智能家電標準化頂層設計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即在標準化體系頂層位置構建相關“概念體系”和針對某些共性、基礎性問題構建“要求/評價體系”,并建立針對跨技術領域、跨傳統行業的不同標準的統籌與協同機制。

2011版的新標準礙于制定時的產業環境局限性,已不能完成上述任務,借助修訂機會而重新發布的GB/T 28219-2018(簡稱新標準)則應承擔起完成上述任務之角色。另外,基于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的核心硬件仍以家用電器為主的現實,新標準也有義務擔當起協調與統籌因跨技術領域、跨傳統行業之特點所需要的標準化職責。

2、新標準遵循的原則


2.1 智能化技術發展迅猛,導致智能家電/智能家居的標準化需求日新月異。因此,新標準只能根據當前產業發展現狀和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發展趨勢的預判設計制定新標準內容。

2.2 某些關鍵的基礎概念是可以從不同角度入手加以定義的,新標準只能選擇其中某一個相對科學、合理、貼切的角度定義這些關鍵的基礎概念。

2.3 對一件事物的標準化,是可以涵蓋各個視角下的眾多訴求,新標準只能著眼于某些可行、易行且能滿足當前主要的關鍵性訴求而提出解決方案,而不是面面俱到、概而全之。

2.4 新標準僅針對因智能化而產生的新問題、新訴求而提出和規范相應的新要求(含對應的評價方法,下同)。

2.5 緣于智能化的多樣化、復雜性和新標準的定位---“通用技術要求”,因而上述的“新要求”僅涉及相關的“通用”、“共性”部分。而對這些“通用”、“共性”的內容也盡可能在原則性、綱領性和指引性層面加以規范,以為后續標準留出足夠空間并適應實時變化的技術與產業環境。

2.6新標準不能涉及或細化的針對某項技術、某類產品的新要求,則通過與新標準配套使用的“特殊技術要求”提出和規范。

2.7如上述新要求涉及到其他領域頂層層面的國家標準(基礎性、通用性標準),則堅持“專業人做專業事”的原則盡可能直接引用,以使智能家電產業的發展與國家層面的智能化產業發展戰略和標準化戰略保持同步。在直接引用其他領域頂層的國家標準基礎上,如還存在針對性不強的情況,則由智能家電標準體系下的其他標準予以細化。

3、新標準的構架


3.1 構架


新標準由范圍、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評價方法等主要部分構成,見圖1。        

1.png 

圖1 標準構架

3.2 范圍


新標準的適用對象為智能家電、智能家電系統和智能家居及相關技術或技術解決方案(本文如無特別說明,均由智能家電指代上述各類標準化對象)。

新標準將家用和類似用途智能服務機器人、家用和類似用途可穿戴智能設備、應用了網絡技術的家用電器也列入適用的產品類別。

3.3 概念體系(術語和定義)


基于智能家電產業發展現狀及標準化需要,新標準定義了15個術語,其中(與GB/T 28219-2011相比)重新定義了智能化技術、智能家用電器兩個術語;增加定義了智能、感知、決策、執行、學習、智能化能力、智能家用電器系統、智能家居、組件、服務平臺、互聯/互操作、敏感性數據、智能指數等13個術語。

在上述15個術語中,智能、感知、決策、執行、學習、智能家用電器、智能家用電器系統、智能家居、智能指數等術語除服務于新標準外,還被賦予了規范、統一智能家電產業發展中的常用基本概念的意義,是新標準的核心術語,也是新標準創新性和先進性的重要特征。其余術語的作用更側重于為新標準服務。見圖2。

2.png 

圖2 新標準的概念體系

3.4 要求/評價體系


新標準的要求/評價體系由安全和性能以及標志與說明三大類要素構成。

這里的性能,泛指安全以外的通過產品或技術特性體現出來的標準化訴求。如此分類既為業內習慣,也為便于表述。

其中安全部分分別由電器安全、信息安全、電磁兼容三部分構成;性能部分則分別由互聯/互操作、統籌布局、智能化程度、智能指數等要求構成。

智能化程度要求分別通過智能化能力和智能化功能效果加以規范。見圖3。

   評價的內容與要求的內容是一一對應的。

3.png 

圖3 要求/評價體系

4、標準要點解讀

4.1 關于范圍


4.1.1關于家用和類似用途智能機器人


家用和類似用途智能機器人(簡稱家用智能機器人)與智能家電,在標準化語意下的安全或性能雖有差別但屬同族同源并有共同訴求。

家用機器人是家用電器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類別上它屬于家用電器的一個分支;家用智能機器人是智能家電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類別上它屬于智能家電的一個分支。

因此,智能家電的標準化要求同樣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智能機器人。

4.1.2 關于僅應用了互聯網技術的家用電器(簡稱網絡家電)


當前,智能家電的概念已被嚴重曲解和泛化。不論業內還是消費者,大多都人云亦云的把具有連網功能或通過互聯網實現無線控制的功能視為智能化功能,把具備這一功能的家電產品視為智能家電。

在新標準的概念體系下,僅應用了互聯網技術的家用電器(即網絡家電)不一定具有智能化特征。

新標準將網絡家電視為智能家電產業發展初級階段的產物或1.0版的智能家電,這或許是解決現實與理論脫節、產業與標準錯位之矛盾的折中方案。

如此定位網絡家電的原因和目的可歸納為:

1)網絡家電不一定具有智能化功能,但智能家電尤其是智能家居通常需要互聯網或網絡技術支持。

2)此類網絡家電雖有偽智能嫌疑,但卻已被行業或市場廣泛認知和接受,若新標準將其一概否定,并不利于正處于初級階段的智能家電產業的平穩過度和良性發展。

3)網絡家電更容易融入智能化技術而具備智能化能力或智能化功能效果。因此可將其作為現有產品在新標準引導下向智能化演變、過渡的起點性標志物。

4)如此處理當前的網絡家電與新標準定義的智能家電的關系,其意義還在于提示行業、企業和消費者,不要以為當前的網絡家電就是真正意義上的智能家電,不要滿足于當前的所謂智能家電現狀就等同于真正意義上的智能家電的發展方向。

4.1.3 關于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


借本文機會強調的是,在機械化之后,自動化(含電氣化、電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是當代工業發展的三個歷史階段,且它們在時間軸上并非按序展開,也并非邊界清晰、更非彼此替代,它們是相互交融在一起并彼此借力而行的。三者既有本質區別,又相互依存,還有彼此交錯。

因此,研究智能化技術、設計智能家電,發展智能家電產業,首要的是務必厘清三者之本質區別、相互聯系、交錯中的邊界。簡單而言,勿把自動化或信息化等同于智能化。

新標準盡自身所能,為此提供了一些幫助。

4.2 關于術語和定義


4.2.1 智能


發展智能家電產業,首先要定義什么是智能家電,而定義智能家電,首先要回答什么是智能—這是新標準建立概念體系所遵循的重要的思維邏輯。

同一個概念可以從許多角度進行定義,對智能的定義也是如此。如從生物學或人類學,從信息化和自動化理論等角度定義都可能是成立的。

從原本擁有智慧的人(也包括其他生物,如動物、細菌或某些植物等--以下統一由人代指)的角度定義智能,應該是最直觀、最貼切的方式。

人們的有形或無形的行為都要經歷由感知、決策、執行等若干環節構成的過程(或這一過程的若干次循環),其中各個環節中或整個過程中都存在著不可或缺的學習的子環節或子過程。盡管你不一定能感覺到各個環節的存在或不一定能區分出各個環節的邊界,然而,這就是客觀存在的現實。

這一現實的存在,為從人的行為特征定義智能家電中的智能概念提供了理論支撐。

因此,智能也可定義為:具有人類或類似人類智慧特征的能力。

更具體的定義可以是:人類或類似人類所具有的包含感知、決策、執行及學習等各環節的一種固有屬性和能力。

從這個意義上講,業內和市場上流行的智慧、人工智能等概念與智能概念應為同源,至少在當前不必有差異化解釋,從而有利于產業健康發展和消費市場的概念凈化以及避免不正當競爭。

GB/T 28219-2011沒有直接定義智能概念,也就沒有新標準的與智能相關的后續概念的定義。

4.2.2 感知


所謂感知,就是發現、接收外部信息并將這些信息轉變為后續可處理的信號的能力或過程。

對于人來說,感知是由眼、耳、鼻、舌、皮膚等器官及肢體等完成的。它們可分別將聽到、嗅到、看到、嘗到及觸到的信息轉換成某種形式的信號供大腦識別和處理。

在包括智能家電在內的工程技術領域,實現感知的器件就是傳感器。

常見的傳感器所感知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溫度、濕度、濃度、速度、硬度、粘度;力、光、聲、電、色;質量、容量、數量;氣壓、氣味、氣流;震動、擺動、移動、距離、方向;視覺、聽覺、痛覺、味覺;表情、心情、感情;體型、姿態、性別、年齡;動態、動作、動靜、存在等等。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我們熟悉的那些傳感器所感知的對象,遠遠不能滿足未來智能家電的需求。

人們的年齡、性別、閱歷、健康水平、智商高低等都決定著其感知能力的高低(包括感知過程和效果的差異)。

和人的感知能力一樣,不同水平的智能家電的感知能力也是可以有差別的(包括感知過程和效果的差異)。

非智能家電也是可以有感知能力的,只是其感知能力都是預先設計好的和已經被固化的,其感知效果也是預知的。因此,感知是智能家電的必要特征但不是其充分特征。

4.2.3 決策


所謂決策,就是對輸入的信息進行處理并作出判斷與決定的能力和過程。

人們的大腦就是決策主體,決策需要有信息輸入,也必然要有信息輸出以指令執行。

人的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一方面可來自各個器官,另一方面也可來自大腦的記憶(在之前的感知過程中存儲的信息)。當決策需要使用儲存在大腦中的信息時,仍需要另一種形式的感知過程--去識別、去提取、去轉化(因此,大腦記憶信息的輸入,仍可視為一種形式的感知過程)。

智能家電的決策是由控制系統中的CPU(或后臺服務器的CPU)實現的,其決策所需要的輸入信息一方面來自各個感知系統(傳感器);另一方面,控制系統中(數據庫)存儲的數據使得智能家電具有了記憶功能,這些被記憶的信息也是決策所需信息的來源。

人們的年齡、性別、閱歷、健康水平、智商高低等都決定著其決策能力的高低,體現在對所接收信息的識別和決策水平的高低(包括決策過程和效果的差異)。

不同水平的智能家電的決策能力是可以有差別的(包括決策過程和效果的差異)。

非智能的家電,也是有決策能力的,只是決策過程中的信息輸入和信息輸出都是預先設計好的和已經被固化的,其決策的效果也是預知的。因此,決策適智能家電的必要特征但不是其充分特征。

4.2.4 執行


所謂執行,就是把決策結果付諸實施的能力和過程。這是人們感知、決策的目的所在。

   人們的執行行為分為有形或無形兩類。前者的執行主體是人的有形的器官或肢體,后者的執行主體比較復雜,可能包括神經系統等。

人們的肢體動作或器官的某些反應都是有形行為的例子;而對“不想煩心事了”的決策的執行,則是一種無形行為。

無形行為和有形行為有時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如對于“睡覺”的執行,就是兼有有形和無形行為的執行過程。

智能家電的執行是通過其實用性功能/性能的相關載體實現的。

人們的年齡、性別、閱歷、健康水平、智商高低等都決定著其執行能力的差別。

不同水平的智能家電的執行能力也是可以有差別的(包括執行過程和效果的差異)。

非智能的家電,也是有執行能力的(否則就沒有實用性了),只是執行過程是預先設計好的和已經被固化的,其執行的效果也是預知的。因此,執行是智能家電的必要特征但仍不是其充分特征。

4.2.5 學習


所謂學習,就是一種獲取信息、識別、提煉/整合和加以利用的能力和過程,其目的是提高自身的相關能力。

學習的內容,包括知識、經驗、教訓、方法等;學習的過程,包括識別學習對象、確定學習方法、展開學習過程(包括信息獲取與利用、計算、信息記憶和存儲等)、輸出學習結果等;學習的結果,可使上述感知、決策、執行的能力得到提高或優化。

這種能力的提高或優化表現在:能適應預期或非預期的變化或可使上述各過程的效率與效果更佳。

通過學習,使人們能夠自主適應內外部條件的變化,能夠自主調節自己的有形或無形的行為,自主提升自己的有形或無形的行為效果等。

智能家電的學習過程和實現方式是復雜的,但與人的學習在原理上是相同的。借用人的學習模型來定義新標準的學習概念,則更易被理解和被接受。

智能家電的學習,強調的是自主性或(自主)接受外界干預下的自主性。

人們的年齡、性別、閱歷、健康水平、智商高低等都決定著其學習能力的高低。

不同水平的智能家電的學習能力是可以有差別的(包括自主學習能力的高低和在學習中對外界干預的依賴程度的高低以及學習的實時性的差別等)。

新標準定義的學習,并不關注業內流行的深度學習、機器學習等概念的區別,認為它們的本質都是學習。

非智能的家電,是沒有自主學習能力的,他們的感知、決策、執行能力的提高只能通過硬件或軟件的人為升級或改造而實現;非智能家電不具有自主適應外部條件非預期變化而自主采取應對措施的能力。因此,學習是智能家電的必要且充分的特征。

4.2.6 智能化技術


智能化技術是現代通信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軟件技術、互聯網技術、控制技術、測量技術、音視頻技術、機電技術及其他領域(包括邊緣領域)的軟硬件技術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的綜合體。

但上述某一項或某幾項技術的應用不一定能使產品或過程具備智能特征,因此采用技術種類構成的思路定義智能化技術容易產生歧義,也容易留出漏洞。

采用目的或效果的思路定義智能化技術則是一種優選方案,即使產品或事物具備智能特征的技術或技術解決方案;或更嚴謹的描述為使產品或過程具備智能特征的技術或技術解決方案。

新標準與GB/T 28219-2011對此術語的區別在于:

1)新標準:只要能使其應用效果具有智能特征的技術(或技術解決方案)均可視為智能化技術。

   2)GB/T 28219-2011:具像到了智能特征的具體技術實現方式上。

4.2.7 智能化能力


智能化能力是新標準設置的針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而設計的一個評價維度。在此基礎上,新標準還衍生出一個與之相關的智能化功能(效果)的概念(未列入術語和定義中),是新標準針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而設計的另一個評價維度。

能力和功能,在通常情況下具有相同含義。但在新標準中,為了突出智能化程度的兩個評價維度的區別,特意賦予智能化能力偏重于指向技術層面,即技術應用的存在;而智能化功能則指向產品層面,即技術實現效果。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4.2.8 智能家用電器


沿著智能--智能化技術—智能化能力/功能的脈絡,新標準引導出了智能家用電器(智能家電)的概念,即應用了智能化技術或具備智能化能力/功能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

GB/T 28219-2011對智能家電的定義為:采用一種或多種智能化技術,并具有一種或多種智能特性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

新標準對智能家電定義的與2011版標準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但兩者差異在于:

1)切入角度不同:新標準從智能概念入手來定義智能家電,GB/T 28219-2011則是從智能化技術和智能特征角度定義智能家電。

2)認定的智能特征不同:新標準認定的智能家電特征(也即智能的特征)見3.1的注;GB/T28219-2011認定的智能家電特征為自學習、自適應、自協調、自診斷、自推理、自組織、自校正等。

新標準認為,GB/T 28219-2011認定的智能家電(智能)特征,雖也有一定針對性,但有失嚴謹性。如,各類“自…”特征之間,多有交融,更有重疊,邊界不清,不便于利用這些特征界定或評價智能家電。

與智能、智慧、人工智能等概念不必有差異化解釋的道理相同,業內和市場上流行的智慧家電、人工智能家電等概念也不必與智能家電有差異化解釋。

4.2.9 智能家電系統


家用電器系統是當前業內存在的一種家電產品形態,也是為了便捷表述新標準相關內容所需要的一個基本概念。即至少包含一個智能家電的多組件構成的系統。

家用電器系統由一單體家電產品與獨立于該產品且與該產品協同工作的某些電器或電氣裝置(包括軟件)組成的系統。如,家用空氣凈化器和與之配套的設置在房間各個角落的空氣質量檢測裝置構成的系統;又如,抽油煙機與燃氣灶構成的(聯動)系統;再如,電腦和與之配套使用的路由器構成的系統;家用電冰箱與云服務平臺構成的系統等。

如果上述系統中的家電是智能化的,則上述系統就是智能家用電器系統。

為了新標準表述的方便,也為了對客觀存在的描述方便,智能家電系統中的任意一個組成部分,均被視為一個組件。這些組件除了至少一件以其為主的智能家電外,其他組件可以是另外的(起到輔助作用的)智能家電、(起配套作用的)非智能家電、其他的智能電器或裝置、非智能電器或裝置等,也可包含互聯網服務器(服務平臺)等。

智能家用電器系統中的各個組件在特定協議和規則下協同工作并實現某些功能。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4.2.10 智能家居


沿著智能--智能化技術—智能化能力/功能—智能家電--智能家電系統的脈絡,新標準引導出了智能家居的概念。

智能家居概念應突出以下特征:

   1)限于家居建筑范圍內;

   2)基于家居生活更高、更新需求;

   3)由包括智能家電在內的硬件和相關軟件構成。

因此,智能家居可表述為:建立在住宅基礎上的,基于人們對家居生活的更高、更新需求的,由一個以上智能家電系統組成的家居設施及其管理系統。

智能家居與智能家電系統的異同點在于:

1)兩者都是有別于單體智能家電(組件)、并相互存在協同工作的一組產品(包括軟件系統),在技術層面區別不大,僅為技術應用規模、應用場景等不同;

2)前者更側重于從家居實體(包括建筑物)角度表現技術應用和產品形態,后者則更側重于對這組產品從技術角度的表述;

3)前者一定可以滿足家居生活中更多的需求,后者所能滿足的家居生活需求不一定的多方面的;

4)前者的概念已被行業和消費市場廣泛認知,已和智能家電一樣具有了商業化概念的屬性,而后者則更多在業內專業范圍內使用,更突顯其技術屬性。

基于智能家電系統所具有的以上特點和新標準設立該術語的用意,新標準在后續描述中,除非特別需要而不一定都單獨提及智能家電系統。

與智能家電、智慧家電、人工智能家電等不必有差異化解釋的道理相同,業內和市場上流行的智慧家居、智慧家庭、人工智能家居等概念也不必與智能家居有差異化解釋。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4.2.11 服務平臺


新標準中的服務平臺,特指通過互聯網為智能家電提供服務的平臺,也稱云服務平臺。

該服務平臺由智能家電的廠商或他們委托的專業機構運營和維護。

服務平臺可以構成智能家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承載 智能家電的決策功能。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4.2.12 互聯/互操作


互聯/互操作是互聯網技術支持下的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一種典型功能。

互聯與互操作沒有明顯的邊界。前者含義更偏重于A、B(或更多)組件間的信息傳輸(如通信),后者含義更偏重于A、B間的相互控制。信息傳輸也有相互控制的目的,而相互控制也是以信息能夠相互傳輸為基礎的。

用遙控器開關電視機、吸油煙機和燃氣灶之間的聯動、窗簾機與照明燈之間的互動等都是兩個組件間互聯/互操作的典型例子。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4.2.13 智能指數


新標準希望通過一種量化的指標,來衡量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和不同智能家電之間的智能化程度的差別。為針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的量化評價指出方向。

智能指數的概念就是為達到上述目的提出的。

新標準僅僅提出了智能指數的概念,但沒有展開其內容。這是因為考慮到:智能指數是一個具有相當繁雜的系統工程任務,也是一個具有相當難度的研究課題,需要時間和精力深入探索。在條件成熟時,再以智能家電標準體系框架下另外的標準具體提出。

智能指數的評價體系要點,至少包括:

1)確定評價維度。

從可能與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相關的因素中,本著有所為有所不為、基本反映客觀現實、基本滿足當前和未來一定時期內的需求等原則,篩選出易于識別、易于操作、易于表達的部分,作為“智能化程度”的評價維度。

2)確定評價(思想)方法。

對智能化程度的評價不一定都可以通過傳統的試驗室模式進行,通過產品使用者的主觀感受/體驗也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一條評價路徑。  

因此,在對智能化程度評價的思想方法上,必須突破傳統的試驗室模式下的測試驗證的單一評價思維,嘗試建立全新的與現有(試驗室模式下的測試驗證)評價方法體系兼容、互補的評價方法體系。

3)確定量化指標體系和計算方法。

包括各個評價維度的權重、主觀評價結果的表達方式和量化(計算)方法等,是智能指數評價方法體系的重點和難點。

GB/T 28219-2011無此術語。

5 關于要求


5.1 要求的分類


新標準的要求分為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兩部分。

5.2 安全要求


新標準的安全要求,包括:電器安全、信息安全和電磁兼容。

新標準規范的“安全要求”的指向是:

1)僅針對因應用了智能化技術或具備了智能化能力/功能或在多個組件集成后而可能產生的新的安全問題;

2)對于所有組件,不應因集成到系統中后產生不符合各自適用的、現行的(包括非智能化情況下的)安全標準要求。

新標準規范的“安全要求”設置了“優先級”原則:

對于智能家電及其他各類組件,應首先滿足各自適用的、現行的(包括非智能化情況下的)安全標準要求;對于不在家用電器標準調整范圍內的組件,也應首先滿足各自適用的、現行的(包括非智能化情況下的)安全標準要求;對于家電標準化領域以外的、與智能家電相關的、屬于基礎層級的其他領域的國家標準,優先且直接采用。

5.2.1 電器安全


新標準按照智能家電和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類別分別提出相對應的電器安全要求。

新標準使用“電器安全”而不是“電氣安全”,其主要原因為:智能家電的安全是以GB 4706確定的基本原理、要求、方法等為基礎的;GB 4706確定的安全要求包括,對熱、觸電、著火、機械傷害、輻射等危險因素的防范;使用電器安全,便于在GB 4706基礎上構建智能家電的相關電器安全要求體系構架,也便于新標準的相關電器安全要求與GB 4706銜接;用電氣安全不足以涵蓋上述安全要求。

1)智能家電的電器安全

   主要涉及應用了智能化技術或具備了智能化能力/功能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新的安全隱患:

a.對于有人看管的智能家電,應有防止連接外部控制裝置而使其(有人看管的)屬性發生改變的措施,包括通過互聯網操作使其(有人看管的)屬性發生改變的措施。如,將有人看管的器具連接到帶有WIFI功能的插座,外部控制指令通過該插座(電源接通或關斷)實現器具的開關,就是改變器具的有人看管屬性的典型例子。

b.智能家電應有識別和提示所收到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與環境損害的工作指令的措施,和在未得到進一步確認情況下不執行該指令的措施。如,未能識別并未經確認即執行的有意或無意、惡意或非惡意的指令,而使得助殘機器人動作幅度超過助殘需要的程度等,就是本款所指的典型情景。

c.智能家電應有識別和提示非指定來源的指令的措施,和在未得到進一步確認情況下不執行該指令的措施。如,黑客或其他非事前許可的渠道的指令,就是非指定來源的指令。

d.智能家電應有識別和處理所收到的不完整指令、錯誤指令的措施,其中“錯誤指令”是指非人為的錯誤指令。

如,電磁干擾、設備損壞、網絡不暢(網絡死角)、信號微弱等都可能造成指令的不完整或指令錯誤。

e.智能家電應有在工作狀態(方式、形態)、動作狀態(幅度、力度、路徑、軌跡)等改變的情況下和供電中止、物理性阻隔、程序故障等意外情況下,確保不會造成人身、財產和環境損害的措施。如,可行走服務機器人因物理障礙跌倒而傷人或帶有機械臂的機器人因程序故障使動作幅度過大而傷人;可穿戴的頸部按摩器因程序故障導致穿戴者窒息等。這一要求考驗的是智能家電的學習能力及效果。

f.智能家電上的各類物理型接口,應能防止誤連接而導致危險發生的措施。

如,電腦的各類接口結構形式的唯一性和各司其職的設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典型例子。

2)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電器安全

有別于單體的智能家電,多組件集成為一個系統后的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組件”之間因安裝、連接、協同等原因導致的新的安全問題。

新標準對此主要涉及了“智能家電系統”和“智能家居”對以下情景下的電器安全保障能力:

     a.其中的“智能家電”,應滿足新標準對“智能家電”的電器安全要求。

     b.其中的不在GB 4706.1調整范圍的“組件”,應符合其相應的安全標準要求。

c.不會因各“組件”的集成而發生新的危險(如在布線、接口、安裝位置、電磁干擾等方面發生新的危險)。

d.不應因“互聯/互操作”等功能的存在,而發生新的危險。

e.不應因相互之間的影響或其他意外,而使協同工作的“組件”發生新

的危險。

f.在正常使用中,各組件相互間的熱效應、機械動作或位移等不應導致相關組件不符合新標準要求,可同時工作的各組件對周邊環境的熱效應、機械動作或位移的影響應符合新標準要求。

5.2.2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智能家電產業不能忽略和回避的問題,但又不是智能家電產業獨立解決的問題。信息安全領域的標準化,信息產業領域已建立起了國家戰略層面的標準體系,發布并在不斷完善著相應的基礎性和通用性國家/行業標準。

因此,智能家電產業在這一領域的標準化應:堅持在智能家電標準體系的頂層層面的標準(如新標準)中,對上述標準以全盤直接引用的原則;堅持在智能家電標準體系的應用層面的標準中,根據智能家電的特點做補充性和適應性的調整,但以其總體水平不低于上述標準的原則。

基于互聯網應用所涉及的安全問題,除了信息安全外,網絡安全的問題也不應被忽視。其實,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既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又有不同的“后果效應”。網絡安全是因,信息安全是果;信息安全不足,或導致諸如敏感數據的泄露,網絡安全不足可能引發新的電器安全問題和環境安全問題。

只是,新標準僅將信息安全納入其中,暫未考慮網絡安全。

因此,新標準的信息安全的要求歸納為:

應用于智能家電、智能家電系統和智能家居的互聯網技術方案(如制式、協議、軟件等)及其服務,應使其:

     a.符合相關信息安全的國家標準要求;

     b.在得到明確授權時才能采集、傳輸和保存相關信息并確保其信息安全,包括不被錯用、濫用和泄露;不采集、傳輸和保存非授權的敏感性數據。

c.不應使相關電器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受到破壞。

5.2.3 電磁兼容


在傳統的家電標準化理念中,電磁兼容通常不被認為是安全問題,而隨著人們對電磁兼容認識的深化和對生活質量、身體健康以及對環境友好的追求,電磁兼容問題應升格為安全問題—電磁污染,將其歸類為(因電器形成的)環境安全問題恰能顯示對電磁兼容危害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新標準將智能家電的電磁兼容特性歸為環境安全范疇。

當然,新標準所關注的電磁兼容特性,仍然是因應用了智能化技術或具備了智能化能力/功能或在多個“組件”集成條件下表現出的新的產品特性。

然而,現行的適用于家用電器的電磁兼容標準,其調整的對象都是單一電器,當多個電器(組件)集成后(如智能家電系統或智能家居條件下),各單一電器(各個組件)原有的電磁兼容特性是否會改變?如何改變?所處環境的電磁輻射強度等是否會增加?如何測試?這都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研究驗證加以確認。在此也呼吁電磁兼容領域的標準化機構進行進一步研究。

因此,新標準規定:智能家電、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中的組件,不應因智能化技術的應用而使其電磁兼容特性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這是當前可以實施的標準要求。

新標準另外規定: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解決方案,應有因若干組件的集成而使相關組件的電磁兼容特性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防范措施。  

這是目前可能無法實施的標準要求,但有必要通過標準的形式把問題提出來。

5.3 性能要求


5.3.1概述


新標準語意下的性能要求,由于不同相關方的不同背景、不同認知、不同產品等原因,可能會產生眾多的對性能要求的需求。作為智能家電頂層構架中的通用性的新標準,在處理這些需求時,既要兼顧各方訴求,又宜有所取舍,而不是面面俱到、概而全之。

新標準選擇確定性能要求項目的基本原則是:

通用性的、最能代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內技術水平和消費需求的要求;最能突顯智能家電特點、優勢和必要性的要求;最能簡化操作和可實現評價的要求。

新標準性能要求的目標是:

利用標準的規范作用,形成適用于現階段和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對智能家電性能的有限要求;為下層級標準規劃出接口,將除上述情況以外的那些具有特殊性及局部性的需求對應的要求,由后續的下一層級的標準作出規定。

新標準依據上述原則和目標確定的性能要求的項目:

包括:互聯/互操作、系統布局(適用于智能家電系統和智能家居)、智能化程度(智能化能力、智能化功能效果)、標識與說明等。

5.3.2 互聯/互操作


互聯,是指在特定協議或規則下,使不同類別的產品、不同廠商的產品、不同廠商的服務平臺等彼此間,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相互連接,打通彼此通信通道,共享信息,共享服務。

   互操作,是指在上述訴求的基礎上,在特定協議或規則下和有需求時,實現不同類別的產品、不同廠商的產品、不同廠商的服務平臺等彼此間,相互發出控制指令并識別、接收與執行。

   互聯/互操作在技術層面和應用層面往往是彼此依托、互為條件的。

互聯/互操作是當前智能家電產業和消費市場的最大痛點之一,理論訴求和現實狀況差距巨大,尤其是不同廠商的產品、不同廠商的服務平臺之間的“老死不相往來”是互聯/互操作的最大梗阻。在這個問題上,廠商的利益和顧慮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感受也必須兼顧。

   作為智能家電標準化構架頂層上的新標準,宜從消費者角度,提出相關原則性要求,不涉及具體實現方法,不涉及下一層級標準中需要規范的技術解決方案與產品方案。

互聯/互操作要求的核心要點為:

1)打算通過網絡實現(組件間或組件與服務平臺間)互聯/互操作的“組件”或服務平臺,應在特定協議框架下提供便捷的相互識別和鏈接的方式。即為實現互聯/互操作,不能給用戶的操作和使用產品降低便捷性。

2)具有互聯/互操作功能的“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對于其中的“組件”由多個不同品牌產品構成時,應能通過單一的或盡可能少的控制系統實現操作,即為實現互聯/互操作不能讓用戶分別下載不同的操作系統(如App)才能實現。

3)具有互聯/互操作功能且依賴云服務平臺支持的“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對于其中的“組件”由多個不同品牌產品構成時,應能通過單一的接入口接受云服務平臺的服務,即為實現互聯/互操作不能讓用戶在享受云服務前還必須做出選擇。

通過公共云服務平臺(公共云服務平臺為眾多云服務平臺提供入口和為用戶提供唯一的出口)提供云服務,可能是滿足新標準要求的解決方案。

4)實現互聯互操作所采用的網絡技術、接口協議等,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相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為此,新標準從可實現性和法規符合性兩方面做出規定:

1)用于互聯的各類物理性接口應使用戶能準確的識別并正確完成所需要的連接;支持互聯/互操作的組件應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可識別性,以便被其他組件識別并建立組件間的通訊聯系;實現互聯/互操作的解決方案應能使用戶通過單一控制終端和盡可能少的控制系統,實現對所使用的不同廠商的組件進行操作;支持互聯/互操作的服務平臺應提供一種可與其他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的解決方案,以使用戶能夠通過某一服務平臺即可獲得其他服務平臺的服務。

2)實現互聯/互操作的通訊技術方案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5.3.3 統籌布局


統籌布局是新標準針對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特點而提出的要求。其特點至少包括:各個組件需要現場設計和現場布局和安裝,通過有線或無線的相互連接,建立起一套預期的系統。

   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特點還包括,在家居環境下同時存在眾多組件,因此存在它們的布設位置/相對方位、相互干擾、功能抵觸、強弱電布線、能源負荷、無線電信號死角等一系列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包括組件本身的問題、組件集成后出現的問題、系統管理問題和售后安裝的問題等。

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廠商,應意識到以下因素是保障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符合新標準要求和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

1)相應的組件在家居環境下布局的科學性、合理性;

2)相關組件要與所在家居條件相適應、相協調;

3)現場布局安裝連接等作業與工廠車間的類似作業的差異。

為此,新標準對智能家居及其中的各組件提出了統籌布局要求,即:

1)應能對所包含的所有組件的運行進行協調管理,以使:

      --總的用電負荷在住宅供電系統能承受的規定范圍之內;

      --各組件不會在其功能彼此相抵觸的情況下運行。

   2)需要無線互聯網支持的組件,應將其安裝于互聯網信號質量不影響正常通訊的區域內。

   3)各類連接導線的布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5.3.4 智能化程度


5.3.4.1 關于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


智能化程度是智能家電性能要求中的一個重要項目,也是新標準核心內容之一,還是新標準創新性和先進性的主要標志之一,更是新標準的最大難點。

不同能力或不同智商的人在社會上體現的價值可能不同,對社會的貢獻或獲取的回報可能不同。同理,不同智能化程度的智能家電也應具有不同的市場價值和使其制造廠商獲得不同的經濟回報。

從營銷和競爭角度看,如果僅從是否具備了智能化能力來認定智能家電和判斷其市場價值,不考慮其能力實現的效果,顯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此,設計一套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的要求體系及其評價方法體系應是智能家電標準化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任務,即新標準最核心的任務。

新標準將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要求分為智能化能力和智能化功能效果兩個層面進行規范和評價。

智能化能力,側重于從技術存在角度描述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智能化功能效果,則側重于從技術實現效果角度描述智能家電的智能化程度。

提出智能化能力要求的基本思路是:

在感知、決策、執行、學習四個特征范圍內,對制造商聲稱的智能化能力的“有與無”、“多與少”、“有哪些”等進行規范和評價。其目的是對智能家電進行識別和認定;在不同智能家電之間評價出他們的智能化能力上的差異。

提出智能化功能效果要求的基本思路是:

在現實與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客觀需求層面,對制造商聲稱的“智能化功能”效果“有沒有”、“有沒有用”、“有什么用”“對誰有用”、“好不好用”等問題進行規范和評價。其目的是評價出不同智能家電智能化功能效果上的差異。

需要強調的是,新標準所提出的智能家電智能化能力要求和智能化功能效果要求,并不需要、也不應該像其他家電產品性能標準那樣做成一項項“一刀切”的硬指標。原因在于不同廠商都有自己的品牌定位和產品設計理念以及技術能力,不同的產品也被賦予了不同的市場定位和消費對象,所提供的智能家電的智能化能力和所表現出的功能效果當然可以有所不同。

新標準認為,智能家電的核心要義有兩點,即“新”、“更”。

“新”的含義在于:智能家電應能為用戶帶來新的感受和體驗,這種“新”的感受和體驗,是用戶在使用非智能產品時不可能或難以獲得的。

“更”的含義在于:智能家電應能使用戶“更”加省心、省時、省力、節省成本的達到某些目的,或代替人類完成某些不易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智能化程度要求,完全聚焦在智能家電有別于非智能家電的差異點上;聚焦于因智能化技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新的消費痛點上和因此產生的新的消費需求上;聚焦于因智能化技術的應用而使得與非智能家電的功能和消費體驗相比產生的“比較級”層面的提升上。

在這個意義上,如果聲稱的智能家電所帶來的功能效果與非智能家電沒有區別或“畫蛇添足”等,是失去智能家電的意義了。

5.3.4.2 智能化能力的要求與評價


1)概述

新標準對聲稱的智能家電規定,其應具有感知、決策、執行、學習四項能力(特征)。

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能力的標準符合性的評價主要圍繞這四項能力的真實性展開;而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能力的高低,則通過構成這四項能力的技術存在狀況、技術水平高低、性能參數等進行查驗和描述,并依此在不同智能家電之間同比出它們的智能化能力的差異。

2)對感知能力,至少與以下因素相關:

      a.感知對象的數量;

      b.感知對象的類型;

      c.感知技術的類型;

      d.感知的響應速度;

      e.感知的準確度和精度;

      f.感知信息轉換方式和速度;

      g.感知信息轉換的準確度和精度;

      h、對非預期對象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i.對非預期干擾因素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j.對以上要點所體現的能力水平的自主提升。

3)對決策能力,至少與以下因素相關:

      a.決策的技術方案(如,算法);

      b.決策的支持系統(如數據庫的規模);

c.決策的正確性、準確性;

      d.對輸入信息的接收能力;

      e.對非預期輸入信息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f.對非預期干擾因素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g.對人工輔助的依賴程度;

      h.對以上要點所體現的能力水平的自主提升。

4)對執行能力,至少與以下因素相關:

      a.執行行為的類型;

      b.執行行為的數量。

      c.同時執行不同指令的能力;

      d.執行的響應速度;

      e.執行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f.執行中的自我糾偏、適應能力;

      g.對非預期輸入信息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h.對非預期干擾因素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i.對人工輔助的依賴程度;

      j.對以上要點所體現的能力水平的自主提升。

5)對學習能力,至少與以下因素相關:

      a.學習內容的類型;

      b.學習技術的類型;

      c.學習的速度;

      d.學習的深度;

      e.學習的廣度;

      f.學習的方式(自主學習或人工輔助)

      g.信息記憶與存貯的速度、方式;

      h.學習結果輸出的方向及對其他能力的影響程度;

      i.對非預期輸入信息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j.對非預期干擾因素的識別和處置能力;

      k.對人工輔助的依賴程度;

      l.對以上要點所體現的能力水平的自主提升。

5.3.4.3 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要求與評價


1)概述

為提出智能家電的智能化功能效果要求,首先應“圈定”一些現實新需求。

這里的新需求如上所說,一定是圍繞著兩個核心要義--“新”和“更”

--即非智能家電不能、不易滿足的或一定是只有智能家電才能夠或更容易滿足的需求,甚至有些需求是因為有了智能家電才產生出來的,比如因有了智能家電,使人們產生了要做某些人類本來不容易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的新需求。

2)對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要求與評價的基本思路:

a.新標準將智能家電對應的消費需求歸納為三個方面(即三個應用場景),而智能家電的智能化功能的作用就是針對這三方面的需求進行支持與管理,即:

--人或個人需求

--家居(生活)需求

--廠商需求

     b.新標準根據智能家電針對這三方面需求的支持與管理的表現,認定其智能化功能效果。

c.新標準為智能家電針對這三方面需求的支持與管理的表現,設定了統一的評價維度,即實用性、便捷性、舒適性、實在性。

     d.進而實現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要求與評價的基本目的:

--是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功能效果提出要求。

--是在不同智能家電之間,體現出他們各自在智能化功能效果上的差異。

3)人或個人需求要點:

      a.使用者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需求(涉及治療、康復、保健等身心健康需求);

      b.使用者的精神生活需求(涉及娛樂、社交、學習、健身、社區、隱私保護等精神生活需求);

      c.使用者的行為輔助需求(涉及正常人及老、弱、幼、病、殘等特殊人群等的行為輔助需求);

      d.使用者的物質生活需求(涉及衣、食、住、行、財等物質生活需求)。

4)家居需求要點:

      a.空氣質量需求;

      b.室內溫濕度需求;

      c.環境噪聲、照明/亮度需求;

      d.節能和能源合理利用需求;

      e.節水和水資源(包括其他資源)綜合利用需求;

      f.設備協調/聯動運行需求;

g.設備合理利用與維護保養需求;

      h.與廠商反饋信息或表達訴求的需求;

      i.住宅安全需求(安保、消防等)。

5)廠商需求要點:

      a.用戶關懷和售后服務需求;

      b.用戶信息收集及管理需求;

      c.設備運行狀態及質量狀況監控需求;

      d.廠商社會責任擔當需求;

      e.廠商經營風險監控需求。

6)評價維度

對一件事物或過程可以有許多評價維度,對同一件事物或過程從不同維度評價的結果往往會大相徑庭。

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評價,應通過標準化手段統一評價維度,在此基礎上獲得公認的評價結果。

新標準通過實用性、便捷性、舒適性、實在性等四個維度,對上述三方面需求滿足/實現的效果評價,以實現對智能家電的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評價。

實用性、便捷性、舒適性、實在性等四個維度,基本概括了與智能家電相關的各相關方的實際訴求。

   a.實用性 是消費者能感受到的基于功能和性能使用效果的產品特征。

b.便捷性 是消費者能感受到的使消費(使用)行為簡單化、人性化的設計和制造效果的產品特征;也包括相關廠商的某些目的實現的便捷。

c.舒適性 是基于消費者的感官系統(視覺、嗅覺、聽覺、觸覺等)、心理、情感等因素而感知的產品(包括廠商提供的服務,下同)特征或能使消費者心理、生理或身體上獲得愉悅或厭惡等特別感受的產品的某些功能效果的特征。

d.實在性 是基于消費者能感受到的產品性價比、使用經濟性、耐用性、明示承諾真實性和產品內外在技術與非技術因素(如結構、部件、材料、工藝、技術、能源利用效率、可靠性、相關標準符合性、售后服務、技術支持等)所體現出的產品特征。

5.4 關于標識與說明


5.4.1 概述


新標準基于因智能化技術的應用而對智能家電提出了有別非智能家電的新的標識與說明要求。在智能家電應滿足非智能家電相關標準規定的標識與說明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新標準要求增加相應的標識與說明。

這些標識與說明分為明示承諾、提示和警告三種類型。

新標準對智能家電和對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標識與說明的要求分別提出,并存有差異。

5.4.2 對于智能家電的標識與說明


1)對智能化能力/功能及其效果的描述;

   2)對所需要的初始人工干預的方法的說明;

   3)對接入互聯網的方法的說明;

   4)對接入互聯網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風險的提示;

   5)對不應與帶有遠程控制(有線或無線)功能的控制裝置連接(當有禁止使用外部控制裝置的需要時)的警告;

   6)當需要連接其他裝置或設備時,應與客服聯系咨詢的提示;

   7)對因互聯網中斷、供電中止、物理性阻隔等故障可能導致人身、財產、環境損害的提示及應急處置方法的說明;

   8)電磁干擾可能導致智能家電功能喪失或使智能家電誤動作的安全警告;

   9)進行用戶注冊的方法說明和一旦完成用戶注冊,用戶數據即可能被采集的提示;

   10)當法規要求或用戶有要求時,采集用戶敏感性數據的行為應事先征得用戶同意的提示;

   11)對采集用戶敏感性數據的類型、采集方式、使用方法與使用目的說明,并對用戶作出保密和合法使用相關數據的承諾。

   12)其他必要的說明、提示、警告。

5.4.3 對智能家電系統/智能家居的標識與說明


   除其中各個組件應滿足相關標準的標識與說明要求外,還應以適宜的方式增加以下標識或說明:

   1)對其智能化功能及其效果的說明;

   2)對各組件的安裝、布線、連接、調試的方法說明;

   3)對各組件間互聯/互操作的方法及效果說明;

   4)當需要連接智能家電系統和智能家居提供商非指定的其他裝置或設備時,應與客服聯系咨詢的提示;

   5)對電力負荷需求的說明,包括可能同時工作的各組件組合方案中對電力負荷的最大需求;

6)其他必要的說明、提示、警告。

6 評價方法


6.1 三種類型的評價方法


不同的評價對象可能需要選擇最適宜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價。

   1)試驗室測試和檢查

   適合對安全和互聯/互操作(部分)、標識與說明等要求的符合性評價。

   2)模擬安裝和使用環境條件下的現場測試和檢查;

   適合互聯/互操作(部分)、統籌布局等要求的符合性的評價和智能化程度(部分)的評價。

3)專業人員體驗式測試和用戶體驗式測試。

適合智能化程度(部分)的評價。

體驗式評價分為客觀評價和主觀評價,對智能家電智能化程度的評價方法宜根據主管和客觀評價方法的特點,選擇使用其一或兩者綜合。

6.2 評價方法的屬性


新標準所指的評價方法的屬性,分符合性評價和描述性評價。

符合性評價就是確認評價對象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描述性評價就是對評價對象和評價過程如實的記錄。

1)對安全要求的評價,屬于符合性評價。

2)對互聯/互通要求的評價,部分屬于符合性評價,部分屬于描述性評價。

3)對統籌布局要求的評價,部分屬于符合性評價,部分屬于描述性評價。

4)對智能化程度的評價,部分屬于符合性評價,部分屬于描述性評價。

5)對標識與說明要求的評價,屬于符合性評價。

6.3 評價結論的種類


符合性評價的結論為“符合”、“不符合”。

描述性評價的結論,通常以評價過程的所見或所得的結果表示,可量化的用量化的結果標識。

6.4 各評價對象的評價結論的表述


對新標準安全要求的評價,用“符合”或“不符合”表述其結論。

對新標準性能要求的評價結論:

   1)當評價對象可測量(其結果可量化)時,用量化的數據表述其結論。

   2)當評價對象不可測量(其結果不可量化)時,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描述實際發生的現象、過程、感受及判斷表述其結論。包括但不限于:

     --產品廠商明示的智能化功能的真實性;

     --產品廠商明示的智能化程度的符合性;

     --與用戶真實需求的符合性;

     --與非智能化技術/產品/功能的差異性;

     --產品功能所需技術的必要性和符合性。

   3)智能化程度的評價結論

應根據評價過程獲得的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結果,依據與智能指數及其評價體系相關的智能家電標準體系的其他標準表述其結論。

7、結束語


希望本文能為正確理解和執行該標準提供一些幫助。

需要強調的是,該標準是一項關于智能家電的通用性標準,其自身不能單獨用于智能家電的檢測和認證,而與之配套使用的相關標準正在陸續發布或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