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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淄博1月7日訊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其安全備受關注。在電梯發生困人或其他事故時,有人不免產生疑問,貼在電梯里的維修保養記錄是否真實?相關責任單位有沒有履行保養義務?今天,淄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對電梯維修保養記錄造假或者嚴重失實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相關單位最高將受到罰款20萬元的處罰。
據了解,今天表決通過的《條例》將于5月1日起實施。記者梳理發現,其中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要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并如實記錄巡查情況;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立即組織救援;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并對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等。
電梯的維修保養記錄直接反映著電梯的安全情況,《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和方案,并開展維護保養工作;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及時受理電梯故障報告;真實、完整記錄每臺電梯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維護保養記錄(含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等。
《條例》還明確了維修保養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記錄、自檢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因電梯已經成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專項應急預案,根據類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