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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電子門鎖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附后),現予以發布。各地在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舊版同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電子門鎖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2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抽樣數量抽取樣品6套,其中4套作為檢驗樣品,2套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鎖舌軸向靜載荷 | GB 21556—2008 |
2 | 鎖舌側向靜載荷 | GB 21556—2008 |
3 | 執手承受靜拉力及扭矩 | GB 21556—2008 |
4 | 絕緣電阻 | GB 21556—2008 |
5 | 泄漏電流 | GB 21556—2008 |
6 | 抗電強度 | GB 21556—2008 |
7 | 安全性要求 | GB 21556—2008 |
8 | 電源性能(電池容量,欠壓,電源適應性) | GB 21556—2008 |
9 | 信息保存及誤識率 | GB 21556—2008 |
10 | 防破壞報警功能 | GB 21556—2008 |
11 | 環境適應性(高溫,低溫,濕熱) | GB 21556—2008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21556—2008 鎖具安全通用技術條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代替《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20年第36號)中的《電子門鎖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