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shengkeji@163.com
SUV汽車的品牌和型號通常標在可以打開的后備箱門上,如圖1所示。
圖1 SUV品牌及型號標識示例
如果按照家電安規標準的“邏輯”,SUV汽車品牌和型號“應標在器具的主體上”,可以打開的后備箱門算不算“器具的主體”呢? 品牌和型號標在后備箱門上符合標準要求嗎?
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觀點1:可以打開的后備箱門屬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定義的“可拆卸部件”,當然就不是“產品的主體”。品牌及型號應標在車身上,如圖2所示。
圖2 車身
觀點2:雖然可以打開的后備箱門屬標準定義的“可拆卸部件”,但是與產品的主體相連不可全部取下來,可打開的、活動的后備箱門仍可算作“產品的主體”。品牌和型號標在后備箱門可以。
哪一種觀點更合理?
案例分析
如果SUV汽車按家電的標準分析,筆者個人認為觀點2更合理,理由如下:
1標準定義的“可拆卸部件”≠ 必須可以完全取下的部件。
根據GB?4706.1-2005標準3.6.2條款“可拆卸部件”定義(標準條款內容詳見下文),徒手可以“打開的”電冰箱的門也是“可拆卸部件”,盡管不能完全從冰箱上取下來。
圖3 電冰箱門
(圖片來源于實拍)
2“可拆卸部件”不一定就不是“產品的主體”,可能是“主體”也可能不是“主體”。
筆者認為,“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的可拆卸部件分為兩種情況:
●完全可取下的部件,例如可以取下的產品的蓋子,示例如圖4所示。
注:滅蚊器銘牌貼在蚊子收集盒的底蓋上。
圖4 完全可以取下的蓋子示例
(圖片來源于實拍)
●打開后還連在主體上的可拆卸部件,例如電冰箱的門,盡管在打開的狀態,門仍然絞接在電冰箱的主體上。
3“標志應在器具主體上”初衷是怕信息缺失
筆者猜測,GB?4706.1-2005標準7.15條款要求“7.1~7.5中規定的標志,應標在器具的主體上”,初衷是怕這些重要的信息如果在產品可以分離的配件上容易丟失造成信息缺失。
如圖3所示的電冰箱,不太可能整個門會從箱體上“取下來”,打開門仍然可以看見電冰箱的型號,符合標準條款的初衷。
圖5 電冰箱型號標在門上
(圖片來源于實拍)
如圖4所示的滅蚊器銘牌貼在蚊子收集盒的底蓋上,底盒蓋是器具的一個可以分離的配件,如果底盒蓋丟失,用戶無法獲得產品的技術參數,不符合標準條款的初衷。
綜上所述,家電安規標準要求型號規格等標志“應標在器具的主體上”,避免標在可分離的配件上造成信息丟失,案例問題的SUV將品牌和型號標在可以打開的、不可分離的后備箱門上,但仍是在產品的主體上,符合標準要求的原則。
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標準
3.6.2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 part
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說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將其取下)或不能通過22.11試驗的部件。
注1:為了安裝必須取下的部件,即使使用說明中聲明用戶可取下它,也不認為該部件是可拆卸的。
注2: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元件,認為是可拆卸部件。
注3: 能被打開的部件認為是可取下的部件。
7.1 器具應有含下述內容的標志:
——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范圍,單位為伏(V);
——電源性質的符號,標有額定頻率的除外;
——額定輸入功率,單位為瓦(W)或額定電流,單位為安(A);
——制造商或責任承銷商的名稱、商標或識別標志;
——器具型號或系列號;
——GB/T 5465. 2(idt IEC 60417)的符號 5172,僅在Ⅱ類器具上標出;
——防水等級的 IP代碼,IPX0不標出。
7.15 7.1~7.5中規定的標志,應標在器具的主體上。
器具上的標志,從器具外面應清晰可見,但如需要,可在取下罩蓋可見。對便攜式器具,不借助于工具應能取下或打開該罩蓋。
對駐立式器具,按正常使用就位時,至少制造商或責任承銷商的名稱、商標或識別標記和產品的型號或系列號是可見的。這些標記可以標在可拆卸的蓋子下面。其他標記,只有在接線端子附近,才能標在蓋子下面。對固定式器具,此要求適用于將器具按器具自帶的說明安裝就位之后。
開關和控制器的標示應標在該元件上或其附近;它們不應標在那些重新拆裝能使此標示造成誤導的部件上。
通過視檢確定其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