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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問題
GB?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8.1.1條款規定要用“直型無關節指加力到20N”檢查防觸電,而GB?4706.1-2005標準8.1.1條款則規定“如果探棒無法插入開口,則在垂直的方向給探棒加力到20 N”。
按GB?4706.1-2005標準是用“有關節的試驗探棒施力”嗎? 有關節的試驗探棒怎么施力呢? 它不會受力彎曲嗎?
圖1 無關節試驗探棒施加20 N推力檢查防觸電
圖2 有關節的B型試驗探棒
案例分析
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8.1.1條款規定,“如果探棒無法插入開口,則在垂直的方向給探棒加力到20 N;如果該探棒此時能夠插入開口,該試驗要在試驗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復”。按字面上含義,是IEC?61032中B型試驗探棒(也稱試驗指)直接施加力檢查防觸電,而不是像上一版本GB?4706.1-1998標準規定那樣用“無關節試驗指”施加力檢查。
另外筆者在基礎性標準GB/T 16842-2008《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IEC 61032:1997,IDT)中也沒有找到“無關節試驗探棒”。
至于受力情況下關節可能彎曲的問題,可以將有關節試驗探棒的關節部位螺釘擰緊即可施加20N力而不彎曲,如圖3所示。
圖3 擰緊關節部位螺釘的有關節試驗探棒
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8.1.1 8.1的要求適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進行工作時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況。
注:不允許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觸及到的螺紋型熔斷器以及微型螺紋型斷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過插頭或全極開關與電源隔開,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則不必取下,但是,在裝取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的操作中,應確保對觸及燈頭的帶電部件的防護。
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IEC 61032的B型試驗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質量超過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處于每種可能的位置,探棒通過開口伸到允許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轉動或彎曲探棒。如果探棒無法插入開口,則在垂直的方向給探棒加力到20 N;如果該探棒此時能夠插入開口,該試驗要在試驗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復。
試驗探棒應不能碰觸到帶電部件,或僅用清漆、釉漆、普通紙、棉花、氧化膜、絕緣珠或密封劑來防護的帶電部件,但使用自硬化樹脂除外。
GB?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8.1.1 8.1的要求適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進行工作時所有的狀態,甚至打開蓋子或門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狀態。
注:該要求拒絕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觸及到的螺旋型熔斷器以及微型螺旋型熔斷器。
只要器具能通過插頭或全極開關與電源隔開,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則不必取下,但是,在裝取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泡期間,應確保對觸及燈頭的帶電部件的防護。
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圖1所示的試驗指,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質量超過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處于每種可能的狀況,試驗指通過開口伸到允許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轉動或傾斜試驗指。如果試驗指進入不了開口,則用直型無關節指加力到20N;如果該指進入開口,再用原帶關節試驗指重復試驗。
試驗指應不能碰觸到帶電部件,或僅用清漆、釉漆、普通紙、棉花、氧化膜、絕緣珠或密封劑來防護的帶電部件,但自硬化樹脂除外。
GB/T 16842-2008《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IEC 61032:1997,IDT)標準
5 檢驗用試具清單
檢驗用試具及其應用的比較見表1。其他標準宜通過代碼(第2欄)和簡述(第4欄)引用本標準的試具,而不是簡單復制第3欄的相關數字。
表1 各種試具
1 | 2 | 3 | 4 | 5 |
試具和用途c | 試具代碼a | 圖例號 | 簡述 mm | 施加力 N |
GB 4208的觸及試具(IP代碼試具) 檢驗防止人體觸及危險的帶電部件或機械部件 | A B Cb Db | 1 2 3 4 | 帶手柄試球:SΦ50 鉸接試指 試棒:Φ2.5,長100 金屬絲:Φ1.0,長100 | 50 10 3 1 |
GB 4208的觸及試具(IP代碼試具) 檢驗防止固體異物進入設備 | 1 2 | 5 6 | 試球:SΦ50 試球:SΦ12.5 | 50 30 |
其他試具 檢驗防止人體觸及危險的帶電部件或危險的機械部件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7 8 9 10 — — 11 12 13 | 非鉸接試指 柱銷:Φ4, 長50 錐銷:Φ3~Φ4, 長15 棒:3×1 ——刪去 ——刪去 金屬絲:Φ0.5 小試指:Φ8.6,長57.9 小試指:Φ5.6,長44 | 50 * * 20 — — * 10 10 |
其他試具 檢驗防止人體觸及危險的機械部件 | 31 32 33 | 14 15 — | 試錐:Φ110/60 試棒:Φ25 ——刪去 | 50 30 — |
其他試具 檢驗防止人體觸及發熱或熾熱部件 | 41 42 43 | 16 — 17 | 試具:Φ30 ——刪去 矩形棒:50×5 | * — * |
*不必施加顯著的力 | ||||
a字母和單一的數字與IP代碼相關。 兩位數字中左起第一位數字表示試具的用途,如各行的開頭所示。 第二位數字指同一組內的序號。 b試具C和D也分別用于檢驗防止直徑大于2.5 mm和1 mm的固體異物進入設備。 c表中僅列出了主要試具和它們的主要應用,其他用途可由相關產品標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