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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布《照明產品能效 “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
發表時間:2017-12-25 9:36:47

12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電動洗衣機、照明產品等五類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暨能效“領跑者”產品遴選工作的通知》。其中《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如下:


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


一、申請產品范圍及條件

(一)申請產品為高效照明產品,納入能效“領跑者”申請范圍的具體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符合專項要求(見附件1)。

(二)申請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先進高效的節能技術和零部件,依據能效標準現行版本中規定的測試方法,產品能源效率達到能效1級;

2. 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獲得安全認證證書;

3. 通過能效標識備案(如已實施能效標識制度);

4. 在近一年內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能效標識專項檢查中,該產品無不合格;

5. 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

具體產品必須符合專項要求(見附件1)。


二、申請企業條件

申請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擁有所申請產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企業申請;

(三)具有完善的產品銷售網絡、質量管理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

(四)承諾申請的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目錄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單個產品規格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出貨量符合專項要求(見附件1)。


三、組織實施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組織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產品申報和評選工作,確定申請產品范圍及條件、申請企業條件、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制度專項要求(見附件1)和評選標準(見附件3)。各地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當地企業申報。

(二)申請企業按要求填寫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申請報告(見附件2),提交申報材料。申請產品的型號數量符合專項要求(見附件1)。

(三)申請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評選標準(見附件3),對申報產品的能效水平、主要技術和企業創新和推廣能力進行打分,每個規格選出得分靠前的30個產品型號為備選產品。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備選產品能效及其它質量性能組織檢測或驗證,根據檢測或驗證結果,對初評結果進行復核,確定最終排名,每個規格選出排名領先的10-20個產品型號擬為能效“領跑者”產品。

(五)評選結果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官方網站以及相關媒體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公告年度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企業、產品規格、型號、能效指標及依據的標準。

(六)企業應按承諾要求,積極組織能效“領跑者”入圍產品的推廣工作,保障能效“領跑者”產品的生產、市場供應和售后服務。

(七)能效“領跑者”產品推廣情況按年度進行考核。目錄發布滿一年后,企業應在三個月內將照明產品能效“領跑者”推廣報告(見附件4)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八)能效“領跑者”申報和評選每年組織一次,同型號的產品可在不同年度重復申報。


四、能效“領跑者”標志樣式及使用

(一)列入“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在能效標識本體上直接印制能效“領跑者”標志(如已實施能效標識制度),或者將能效“領跑者”標志直接印刷在產品本體上(如未實施能效標識制度)。標識樣式見圖1、圖2。

(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五、激勵措施

(一)國家鼓勵能效“領跑者”產品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給予能效“領跑者”名譽獎勵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對入圍國家能效“領跑者”產品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為能效“領跑者”產品推廣創造更好的市場空間。

(二)國家將能效“領跑者”產品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實行優先采購。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

(四)中央基建投資、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改造項目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

(五)國家建立能效“領跑者”指標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銜接的機制,根據高效照明產品節能技術發展以及市場能效水平變化等情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該類產品能效標準。

(六)國家加大宣傳力度,組織召開能效“領跑者”發布會、推介會,集中宣傳能效“領跑者”產品和相關企業,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制度實施營造良好氛圍。地方建立宣傳推廣機制,加大對能效“領跑者”產品的宣傳推廣力度。


六、監督管理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能效“領跑者”產品推廣情況進行信息抽查,按照附件3要求對產品能效及其它質量性能進行監督抽查。

(二)能效標識授權機構應客觀公正開展能效“領跑者”產品備案,對能效“領跑者”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客觀、公正、準確。

(三)對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能效“領跑者”產品,取消該企業次年申報資格,并予以曝光。

(四)嚴禁偽造、冒用能效“領跑者”標志,以及利用能效“領跑者”標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將提供虛假材料、開展虛假宣傳的企業列入負面清單,三年內不得申請終端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對未完成承諾出貨量、未按時提交推廣報告的企業,取消該類產品次年申報資格。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檢測結果。


七、附則

(一)本細則有效期5年。

(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發改委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