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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七類:在道路范圍內和交通場站內建設的充電設施;在社會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住宅區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市屬公園停車場內建設的充電設施;除上述六類充電設施外的所有其它充電設施。
詳情如下:
關于《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深圳市黨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規定》、《深圳市安委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9日前,登陸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www.szpb.gov.cn)首頁“互動交流”專欄,進入《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在線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或將修改意見建議發至tjb@szpb.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23日
附件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深圳市黨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規定》、《深圳市安委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充電設施分類)
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七類:在道路范圍內和交通場站內建設的充電設施;在社會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住宅區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在市屬公園停車場內建設的充電設施;除上述六類充電設施外的所有其它充電設施。
第三條 (適用對象范圍)
凡在本市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均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建設準入
第四條 (安全風險評估)
建設單位在充電設施規劃設計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場所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風險評估和防控風險論證。
第五條 (現場技術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技術確認工作,重點驗收充電設施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
第六條 (充電設施綜合驗收)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須分別完成消防、防雷、計量等主管部門和供電部門的單項驗收,再根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分別向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或所在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申請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和使用。對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電部門不得裝表供電。
第七條 (充電設施補貼申請)
投入運營的充電設施,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申請。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八條 (責任主體)
充電設施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為其權屬人。權屬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運營企業、物業企業)對充電設施進行管理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的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第十條 (教育培訓上崗)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開展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日常運行管理)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每月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充電設備、設施及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同時做好相應臺賬,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日常檢查。
第十二條 (應急處置措施)
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設置應急組織,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用戶管理與權限管理、報表管理與打印等功能。該系統必須接入市級統一的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未接入市級安全監控平臺的,不得投入運營。
第四章 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 (監管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道路范圍內和交通場站內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在社會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在住宅區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在市屬公園停車場內建設的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所在轄區內其他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準入安全監管責任)
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設、市場和質量監管、供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的消防、防雷、計量、供電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安全監管責任制)
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督促充電設施權屬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例行安全檢查)
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導則(試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每季度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限期整改;市發展改革部門不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全市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
第十八條 (安全監控平臺)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與企業級監控平臺實現信息對接。實現充電設施動態運行狀態監控、充電設施異常報警信息記錄與跟蹤、充電設施檔案信息庫建立、充電設施運行風險評估分析、充電設施風險預警預案、充電設施安全運行情況通報等。
第五章 保障和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會商聯絡機制)
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場和質量監管、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供電局等部門和單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專項工作小組,建立工作會商和日常聯絡機制,共同推動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警示約談機制)
對未能正確履行充電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約見談話,認真分析充電設施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落實。
第二十一條 (公眾舉報機制)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投訴電話“12350”、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監管部門舉報新能源汽車充電行業安全事故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問題處置機制)
依據安全檢查結果,由相關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存在的問題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責令關閉等處置措施。
(一)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出現下列情況的: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導則(試行)》,充電設施例行檢查中其風險等級評估為黃色風險或橙色風險的;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出具1至3個月的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出現下列情況的:本條所列第一種情形未能如期整改完成的;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導則(試行)》,充電設施例行檢查中其風險等級評估為紅色風險的;在運營過程中,因管理不到位、處置不當等造成充電設施及車輛發生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人員傷害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出具1至6個月的停業整頓通知書,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出現下列情況的:本條所列第二種情形停業整頓結束后未能完成整改的;停業整頓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處置不當等再次造成充電設施及車輛發生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人員傷害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關閉相應的充電設施。
(四)處于限期整改和停業整頓期間的充電設施,不得享受全市統一的充電服務費優惠政策;對于責令關閉的充電設施,其運營企業自關閉之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本管理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