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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開始,作為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共享單車一下子火遍全國。工信部今年上半年早期公布了自行車制造行業的運行情況,2017年1-4月兩輪腳踏自行車累計完成產量1979.5萬輛,同比增長23.5%;其中4月份當月完成產量639.2萬輛,同比增長38.4%。全國規模以上自行車制造企業兩輪腳踏自行車主營業務收入212.1億元,同比增長10.9%。正值自行車誕生200年之際,摩拜、ofo等共享單車開始加快布局全球市場,企業自去年年底開始紛紛試點歐洲、北美、新加坡等海外市場。對于這些共享單車企業而言,爭搶全球市場份額固然重要,合乎當地環保相關法規義務更是這類企業可持續發展海外市場的重要戰略之一。
今天,我們要重點分析作為市場匹配度較高的歐洲市場,也是安全準入門檻較嚴和消費者產品安全意識較強的區域。
1. 自行車安全標準EN ISO 4210《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新版自行車標準EN ISO 4210:2014發布于2015年1月31日,并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取代EN14781:2005、EN 14766:2005、EN14764:2005等三份標準。新版標準更新、規范和統一了對化學、反光片等方面的要求。共享單車作為自行車相關產品需履行該標準下相關標準的測試,目前該標準已普遍為全球大多數國家市場所認可。
2.RoHS指令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器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
3.歐盟Reach法規
2017年6月28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也公布了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按照該指南的定義,自行車被定義由諸多物品組成的復雜產品。針對自行車產品需滿足REACH法規下應對注冊、通報SVHC(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以及附錄17的限制相關義務等一系列合規措施。
?通報義務: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非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限制義務
根據REACH法規第67條款,物質、混合物中的物質或是在物品中的物質,除非該物質的使用在限制物質清單下不受限制,否則不得制造,投放市場及使用。
除此之外,共享單車上的含電池的電子部件需應對包括WEEE,歐盟電池指令,CE認證等相關要求。如需獲取詳細信息可在底部聯系方式找到我們。
中國的共享單車企業在布局全球市場時,除了需要關注當地的法規標準以及強制認證,更需要對當地市場文化、用車習慣和交通工具等基礎建設都有詳細的了解,這樣才能保持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