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需求
通過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摸底和調研,電動自行車領域指定不超過6家認證機構,指定不超過25家實驗室,相關產品認證依據標準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實施機構地域不限。
二、指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使用;
(二)優先考慮電動自行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檢測工作的機構和承接過CCC認證電動摩托車產品認證檢測工作的機構;
(三)優先考慮指定在電動自行車產業集中地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方便企業進行產品認證;
(四)優先考慮指定電動自行車檢測認證一體化的機構,提升機構的“一站式”服務能力;
(五)對于不具備“無線電騷擾特性檢驗項目”檢測能力的原承擔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允許其將“無線電騷擾特性檢驗項目”分包給具備該檢測項目資質的CCC指定實驗室,相應實驗室應在申請材料中提交分包協議及分包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
三、指定條件
(一)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或電動自行車產品生產許可證)20份以上;
2.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二)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獲得資質認定并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符合國家標準中對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條件并有申報意愿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申報:
1.本次指定采取網上填報和寄送紙質申請書并行的方式進行。網上申報地址:http://cccxzsp.cnca.cn/aasp;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認監委認證監管部,郵編:100088。
2.申請機構應于2018年7月12日17:00前(以收到時間為準)提交網上申請,并將紙質申請書寄送認監委。
3.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
4.為保證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門報送紙質申請書,寄送材料建議使用EMS郵政特快專遞。
(二)認監委按照指定程序開展指定工作并作出指定決定,并于2018年8月1日前公告本次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及業務范圍。